民法典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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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

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债权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就能够进行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能够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是有帮助的,进行借贷活动时,一般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在合同是能够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三)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能够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

(五)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七)债权具有任意性。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民法典能够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吗

能够以诉讼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不管以何种方式,只要债权转让通知了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但是转让的债权要属于当事人约定能够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能够转让的债权以及根据债权性质能够转让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能够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民法典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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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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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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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父亲和朋友一起做了点生意,结果因为一些原因失败了,但是不知怎么回事,父亲赔了十多万但父亲的朋友却基本上没有赔什么,虽然父亲老实但是也觉得哪里不对,可是 个人做生意没有太过明确的账目,所以想问一下这算是不当得利吗?不当得利是普通债权吗?能得到赔偿吗?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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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的事实。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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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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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经另外一个人介绍进船厂签订合同,承接了点小工程。工程结束后,朋友去领款被告知被那个人领走了。他可以申诉吗?非债清偿不当得利,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债变更后,债的当事人都应当接受变更后的债的约束,被变更的债的内容不再有效。正是基于张某、李某的契约行为,使原有的不当得利之债变更为合同之债,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当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债的变更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当债务人李某不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张某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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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追讨不当得利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追讨不当得利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中最为常见的民间纠纷,许多人将钱借出去后,对方不还钱,不知道该怎么办!想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讨要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无奈对方却变成了“赖皮”!
李某与于某是相识多年朋友,于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李某借款,均未打借条,于某也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还款。6月,于某又以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两年之后还款,利息按照
8.5%来算,于是李某便通过其开户银行向于某的卡上打款20万元。两年之后,于某并没有按照两年前的约定还款,于是李某找到于某并要求于某还钱。
可谁曾想于某不但不承认向李某借过钱,甚至还称李某打给他的20万元钱是李某给他的还款。
那么,李某的20万元就真的打水漂了吗?其实不然,假如李某与于某的借贷关系成立,之后于某拒不承认,只要李某能拿出相关的信息证明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证明于某的20万元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有权催讨。在催讨这类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其所得利益,不能超越这一限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不当得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执意不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3、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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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债权能够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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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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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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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特点

一,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二,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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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催讨不当得利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催讨不当得利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1.债权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其所得利益,不能超越这一限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不当得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执意不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3.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如何催讨无因管理债务
无因管理人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应注意: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A.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B.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C.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如何催讨时效届满的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存在,但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提出反悔。
如何催讨抵押之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催讨不成时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进行催讨,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
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
如何催讨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如何催讨债务人死后遗留债务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如何向监护人催讨债务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他们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又有的经济来源的,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
对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无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其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可请求由其父母代偿。
如何催讨失踪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如何催讨对犯罪财产被没收的债务
债务人由于犯罪而被没收财产时,为不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裁定。”但如没收的财产是赃款、赃物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如何催讨法人变更后的债务
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主要指合并和分立。
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和财产的变更。
3.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变更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并担负清理的责任,债权人应将变更后的法人作为催款清欠对象。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催讨对策
1.财产被第三者占有时应采取的催讨对策。
所有人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
A.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B.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
C.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D.原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还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孳息。
E.原所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追讨原物的同时,还有权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不承担其支出的有益费用。
F. 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追讨原物时,不能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所有人的损失,而只能请求返还原物。
2.行使留置权以对付拖欠的对策。
债权人根据合同暂时占有相对方的财物,如果相对方不按合同支付应付的款项,可以扣留(留置)其暂时占有的财物,并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不付的,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将扣留物变卖从出卖价款中受偿,或者直接取得扣留物,以扣留物折价受偿。债权人为保管该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但应妥善保管他人财产,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使用、出租等对方还清欠款后,应及时返还扣留物,否则就属非法扣押,应负法律责任。
3.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
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是在签约时采取所有权保留措施。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最好由公正机关公正。
4.债务人一物两卖时应采取的对策。
出卖人将一物两卖,属违法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可向,在
第二买主在主观上有错时可请求责令买卖双方返还原物,并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可请求赔偿损失。在第二买主符合“善意取得”准则时,
第一买受人只能要求与原卖主解除合同,如遭受损失,可要求卖主赔偿。
5.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取的结算对策。
合同双方执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双方未执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务拖欠现象的发生。
6.由第三人代押财产防止拖欠的对策。
此办法是买卖双方为有效地制止违约和拖欠债务不履约,或是初次交易时可要求对方由第三人代押财产,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计算出违反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支付的金额,并在合同中增订由第三人代押这一数额的财产的条款和违约赔偿金的处理方法后,将约定的数额向第三人交付作押,如双方顺利履约,第三人应将押金连本带息或将其他抵押财产还给当事人。如其中一方违约,由第三人代债务人给付违约赔偿金。
十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索赔方法
1.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索赔方法。权利人可选用违约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选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前者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已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可采用后者进行索赔。
2.复代理人有过错被代理人向代理人索赔的方法。委托代理无复任权,其选任的复代理人不具法律效力,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如委托代理人在选任和监督服代理人时无过错,复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不由代理人承担,反之,则要承担复代理人损害赔偿之责。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有复任权,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即便无错,也要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当法定代理人因不得已的事由选任复代理人时只就选任和监督负其责任,不承担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3.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直接要求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如其工作人员本身确有过错,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在对外民事责任后,再在内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均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即便主观上无过错,致人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5.施工或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在公共场所施工无设置明显标记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或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管理人是对该建筑物有保管、管理义务的人和对该建筑物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
6.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索赔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7.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因双方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责任,法律上称为混合过错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混合过错的责任分:主责、次责和半责三种。当双方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失时按上述归责原则将双方损失相加,再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8.共同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而致他人受损害,在法律上称为共同致人损害。几个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的全体或者其中任何一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9.对付对方为规避强制执行而挥霍转移财产的索赔方法。债务拖欠者不妥善保管财产,任其财产受损,或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任意挥霍财产,有可能危及债权人时,债权人可向请求及时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阻止债务人将财产出卖、挥霍、转移、隐匿等。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已将财产出卖、转让、赠予他人时,债权人可请求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将已转让的财产追回。
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害的事实。在民法理论中,我们通常将由于不当得利的事实,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即是利益返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理论上经常将其区分为善意受益人和恶意受益人,以此来区别两者的返还义务和责任。即前者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而后者不仅要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还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意思即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应上缴国家,不能归受损者或者得利者,因其属于不法收入。
2、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是指不当得利得利者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得利者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者负返还责任。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得利者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得利者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我们知道,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成立不当得利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因此,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这个事实引起的债。这种不当利益取得的事实可以是得利者引起的,也可以是受损者引起的,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或者依据某一个法律事件引起的。不管是上面哪种情况,依据形成的这一不当得利的事实,法律均会在受损人和得利者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定之债。如果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受损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得利者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引起,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之后,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后果,即得利人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受损者,原则上要求是原物。当然,现实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情况原物已经灭失或者并不存在实物形式的财产利益时,允许偿还原物价额。此外,恶意得利人还可能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该怎么催讨不当得利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么催讨不当得利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权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其所得利益,不能超越这一限度,也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不当得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执意不返还其所得不当利益,利益所有人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3.利益所有人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原物尚存,则可请求返还原物。
如何催讨无因管理债务
无因管理人向对方请求履行义务时应注意:
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哪些费用不可以请求对方支付,一般说,管理人若妥善为他人管理事务,并且其管理在客观上又有利于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费用提出请求:
A.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必要或有益,应按照管理人支出费用时社会上的客观标准和观念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某个人的意志。
B.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C.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
2.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所谓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请求补偿,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还应当负责赔偿。妥善管理还包括管理活动不得违背被管理人曾明示过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违背法律或社会道德。
如何催讨时效届满的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存在,但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提出反悔。
如何催讨抵押之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催讨不成时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进行催讨,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
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
如何催讨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如何催讨债务人死后遗留债务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如何向监护人催讨债务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他们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又有的经济来源的,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
对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无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其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可请求由其父母代偿。
如何催讨失踪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如何催讨对犯罪财产被没收的债务
债务人由于犯罪而被没收财产时,为不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裁定。”但如没收的财产是赃款、赃物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如何催讨法人变更后的债务
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主要指合并和分立。
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和财产的变更。
3.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变更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并担负清理的责任,债权人应将变更后的法人作为催款清欠对象。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催讨对策
1.财产被第三者占有时应采取的催讨对策。
所有人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
A.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B.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
C.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D.原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还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孳息。
E.原所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追讨原物的同时,还有权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不承担其支出的有益费用。
F. 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追讨原物时,不能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所有人的损失,而只能请求返还原物。
2.行使留置权以对付拖欠的对策。
债权人根据合同暂时占有相对方的财物,如果相对方不按合同支付应付的款项,可以扣留(留置)其暂时占有的财物,并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不付的,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将扣留物变卖从出卖价款中受偿,或者直接取得扣留物,以扣留物折价受偿。债权人为保管该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但应妥善保管他人财产,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使用、出租等对方还清欠款后,应及时返还扣留物,否则就属非法扣押,应负法律责任。
3.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
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是在签约时采取所有权保留措施。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最好由公正机关公正。
4.债务人一物两卖时应采取的对策。
出卖人将一物两卖,属违法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可向,在
第二买主在主观上有错时可请求责令买卖双方返还原物,并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可请求赔偿损失。在第二买主符合“善意取得”准则时,
第一买受人只能要求与原卖主解除合同,如遭受损失,可要求卖主赔偿。
5.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取的结算对策。
合同双方执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双方未执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务拖欠现象的发生。
6.由第三人代押财产防止拖欠的对策。
此办法是买卖双方为有效地制止违约和拖欠债务不履约,或是初次交易时可要求对方由第三人代押财产,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计算出违反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支付的金额,并在合同中增订由第三人代押这一数额的财产的条款和违约赔偿金的处理方法后,将约定的数额向第三人交付作押,如双方顺利履约,第三人应将押金连本带息或将其他抵押财产还给当事人。如其中一方违约,由第三人代债务人给付违约赔偿金。
十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索赔方法
1.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索赔方法。权利人可选用违约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选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前者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已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时可采用后者进行索赔。
2.复代理人有过错被代理人向代理人索赔的方法。委托代理无复任权,其选任的复代理人不具法律效力,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如委托代理人在选任和监督服代理人时无过错,复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不由代理人承担,反之,则要承担复代理人损害赔偿之责。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有复任权,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选任和监督即便无错,也要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当法定代理人因不得已的事由选任复代理人时只就选任和监督负其责任,不承担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3.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直接要求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如其工作人员本身确有过错,法人或国家机关承担在对外民事责任后,再在内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之外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高度危险作业或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均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即便主观上无过错,致人损害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5.施工或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在公共场所施工无设置明显标记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或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时,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管理人是对该建筑物有保管、管理义务的人和对该建筑物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
6.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索赔方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动物伤人是由于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动物伤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7.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因双方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责任,法律上称为混合过错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混合过错的责任分:主责、次责和半责三种。当双方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失时按上述归责原则将双方损失相加,再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8.共同致人损害的索赔方法。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而致他人受损害,在法律上称为共同致人损害。几个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的全体或者其中任何一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9.对付对方为规避强制执行而挥霍转移财产的索赔方法。债务拖欠者不妥善保管财产,任其财产受损,或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任意挥霍财产,有可能危及债权人时,债权人可向请求及时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阻止债务人将财产出卖、挥霍、转移、隐匿等。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已将财产出卖、转让、赠予他人时,债权人可请求确认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将已转让的财产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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