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债务人还能作为共同担保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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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实际债务人还能作为共同担保人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际债务人还能作为共同担保人吗

一、实际债务人还能作为共同担保人

实际债务人不能作为共同担保人。

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担债务的人。两个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冲突的,不是一个责任承担方式,所以,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没有法律意义,该担保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人破产了,债务人还要还债吗

债权人破产了,债务人还需要还债。公司破产后,法律主体消灭,但是债务不一定清偿完毕,受益主体尚未拿到足够的报酬,如果仍有债权的,应该用以分配未实现的费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等费用后,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能列为共同被告吗

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时,可以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拒绝对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主张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实际债务人还能作为共同担保人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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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未实际出资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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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实际经营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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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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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未实际出资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股东有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由公司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当股东拒绝时,公司有权将其到。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解释的提出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要求出资瑕疵股东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债权人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权时,就不能清偿的部分请求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没有向公司主张债权之前是不能先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债权的。而如果公司有能力清偿,也不会存在出资瑕疵股东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问题;所谓“有限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向全体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金及利息范围为限;所谓“一次性责任”是指上述责任主体已经赔偿的总金额达到责任限额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以相同事由向该责任主体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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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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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同债务一人全部偿还后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律师回复] 共同债务一人全部偿还后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案情】
为公司经营需要,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向夏某借款20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后因担保公司和沈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夏某诉至。判决担保公司和沈某共同偿还夏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
执行阶段,沈某偿还180万元后与夏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沈某以20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为由,向提讼,要求追偿其已经支付的180万元。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连带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二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为连带债务人,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因此,沈某与担保公司并非连带债务人,两者之间不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基于类推适用,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则应认定二债务人平均分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用款人追偿全部款项。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2.追偿权份额的确认
虽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债务作了规定,但只是概括性规定。如何认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确定责任份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则应当按照债务人之间的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来确定份额。如果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难以确定的,则推定为平均份额。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比较具体,应当优先适用,但如果出现无法律规则适用或法律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则需要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民法通则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作为法律规则对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规定不明确时,则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原则。如何确定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共同借款人之间如有约定,按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来确定;如果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无法确定,则推定为平均份额。本案中,沈某与担保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夏某借款200万元,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应当认定担保公司为最终责任人。据此,沈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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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一人全部偿还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吗
[律师回复] 共同债务一人全部偿还后能否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案情】
为公司经营需要,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向夏某借款20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后因担保公司和沈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夏某诉至。判决担保公司和沈某共同偿还夏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
执行阶段,沈某偿还180万元后与夏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沈某以20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为由,向提讼,要求追偿其已经支付的180万元。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连带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二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为连带债务人,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因此,沈某与担保公司并非连带债务人,两者之间不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基于类推适用,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则应认定二债务人平均分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用款人追偿全部款项。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2.追偿权份额的确认
虽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债务作了规定,但只是概括性规定。如何认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确定责任份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则应当按照债务人之间的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来确定份额。如果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难以确定的,则推定为平均份额。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比较具体,应当优先适用,但如果出现无法律规则适用或法律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则需要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民法通则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作为法律规则对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规定不明确时,则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原则。如何确定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共同借款人之间如有约定,按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来确定;如果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无法确定,则推定为平均份额。本案中,沈某与担保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夏某借款200万元,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应当认定担保公司为最终责任人。据此,沈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共同债务一人全部偿还后能不能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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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为公司经营需要,某担保公司与沈某向夏某借款20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借款时间为6个月。后因担保公司和沈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夏某诉至。判决担保公司和沈某共同偿还夏某200万元借款及利息。
执行阶段,沈某偿还180万元后与夏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沈某以20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为由,向提讼,要求追偿其已经支付的180万元。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连带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二债务人之间并未约定为连带债务人,也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因此,沈某与担保公司并非连带债务人,两者之间不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基于类推适用,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则应认定二债务人平均分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共同借款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用款人追偿全部款项。
【评析】
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共同借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2.追偿权份额的确认
虽然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对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债务作了规定,但只是概括性规定。如何认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承担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确定责任份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份额,但基于公平原则,则应当按照债务人之间的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来确定份额。如果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难以确定的,则推定为平均份额。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一般而言,法律规则比较具体,应当优先适用,但如果出现无法律规则适用或法律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时,则需要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民法通则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作为法律规则对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规定不明确时,则需要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法律原则。如何确定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共同借款人之间如有约定,按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来确定;如果获利比例或使用比例无法确定,则推定为平均份额。本案中,沈某与担保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夏某借款200万元,虽然两者之间没有约定债务承担份额,但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担保公司,应当认定担保公司为最终责任人。据此,沈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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