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分配具体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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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离婚房子分配具体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离婚房子分配具体是怎样的

一、离婚房子分配具体是怎样的

离婚房子分配具体是: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下: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房子贷款离婚怎么分配

房子贷款离婚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由法院判决。

1、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有房贷的房子离婚如何分

还有房贷的房屋离婚时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有争议的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而是按实际情况确定使用人。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离婚房子分配具体是怎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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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企业进行配建保障性住房设计后,应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设计成果的标准、面积、户型等须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标准进行装修,配建保障性住房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上的地下室及其他非住宅建筑面积等专有部分权属归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所有,商业铺面可按评估价出售给开发企业。  
(五)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应按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进行配建,并就近集中建设。  第八条由开发企业负责申报配建过程中包括保障房部分的报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协助办理。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项目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项目中先行建设、先行交付。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应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可控。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标准、配套设施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要求实施配建,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整体项目备案,且不予办理其销售许可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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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子女分配具体条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踏上离婚之路的时候,一般除了财产分配外,孩子该如何分配也是一个需要深度考虑的问题。要减少离婚对孩子成长带来的阻碍,最大限度的为孩子争取到好的成长条件,但是往往出于情感因素,对于孩子的分配总是很难有一个理智的协议。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新婚姻法离婚子女分配的相关条文来解决。
一、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育费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育费数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四、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新婚姻法离婚子女分配的条文是比较很明确的,既考虑了孩子的成长需要,也充分为父母孩子之间的情感需求做了一定的协调。夫妻双方的离婚在很多情况下,对孩子都是一种伤害,但是如果能够处理得当的话,能够有效减少伤害的程度。建议这方面的问题,咨询婚姻问题方面的,由他们指导具体的离婚事宜,做出最佳的方案。
交通事故赔偿金由谁继承,具体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照我国《继承法》
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并不属于《继承法》中公民遗产的范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遗产处理。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和《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死亡赔偿金应首先参照《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
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和子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由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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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房子分配具体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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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分配和户口分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城镇地籍调查资料;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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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步骤和流程是什么,具体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及征地用途。 二、征询村民意见。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就征地内容征询村集体和村民意见国土局应当将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意见的应当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并由国土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上述人员签字确认。将签字确认后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请报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收到省或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支付对象和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具体措施。方案公告后,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和补充的,依法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级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集体、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按规定支付各项费用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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