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股东权益规定是什么
规定股东有如下权益:
1.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2.公司股东对公司自行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3.公司股东对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确认权。
4.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及清算公司的权利。
5.一般情况下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 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治理僵局情况下股东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破产清算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据。在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发来通知时,列席债权人会议,如果破产公司在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遵照执行。在该计划执行失败时,企业破产,债权人按照自己的债权比例以及实现债权的顺序申领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企业破产债务清算流程是什么
企业破产债务清算流程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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