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这些行为可能违法要警惕!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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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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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虽然平时公积金没有什么用处,但有买房需求时就显得格外重要。一些经济短时间拮据的朋友,看到网上的各种公积金代取广告就产生了心动,他们认为反正都是自己账户里的钱,取出来使用也没什么问题,但是律图小编要提醒大家提取要用正常手段。那么,提取公积金哪些行为是违规的?来看看这些后果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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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是指编造假材料、虚构住房行为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机构或者个人。根据规定,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必须如实提交证明材料、合规提取,否则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而违规提取公积金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的行为。他们骗取公积金用来炒房投机,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

一般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认定,是有以下这些行为:

1、非配偶和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公积金;

几个互不认识且没有亲属关系的的人,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为了套取公积金来共同购买同一套房,提取后又将房产转出。

2、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

两个素不相识的人会为了套取公积金而去登记结婚,提取到账后就迅速离婚

3、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房的行为;

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地方曾有同一套较小面积的房产在一年内买卖交易十余次的情况发生。

4、通过假结婚、假离婚来骗取购买或贷款资格的行为;

5、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

以上均属于会被公积金管理中心严密监控的行为,提取公积金时相关部门也会加大对其审核力度。

注意了!如果你违规提取了公积金要承担什么后果?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提取,并限制提取人日后的提取和贷款申请

根据违规提取的不同情形,管理部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

1、在申请提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做出以下处理:

(1)书面通报缴存单位;

(2)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2、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但网签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

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

(1)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1)将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

(2)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住房公积金系统里面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

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中心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惩戒力度,如有虚假,资金中心可采取如下措施:

1.终止职工提取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

2.将违规行为通报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

3.将违规信息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4.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注:对于缴存、提取和内部管理规范的诚信单位,资金中心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绿色通道”,逐步完善守信激励措施。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实际上,近年来部分在职职工因为某些原因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更有各类中介声称可以套取住房公积金,所用手法也是“五花八门”。业内人士指出,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缴存职工法纪意识淡薄,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这一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千万别心存侥幸,违法犯罪终将被制裁和严惩。

最后,小编要再次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合规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切勿轻信非法中介谣言而支付高昂的代办手续费,否则不但造成自身经济损失,还将记载个人失信记录。

还有疑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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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警惕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制定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重复抵押。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重复抵押。物权法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物权法允许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将导致或者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实物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以同一幢建筑层数为三层的房屋,将每层房屋连同每层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房屋连同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不动产抵押可以用价值形态表述。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一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按照二十万元、三十万元、四十万元的价值,分别向三个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不是重复抵押;以该幢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屋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分别向两个以上不同的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重复抵押。
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将前述用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表述的“非重复抵押”定义为“单一抵押”,并且定义“单一抵押”为“重复抵押”的对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物和“抵押后的余额部分”,是两次抵押的两个不同的标的物。据此,不能理解为担保法允许同一财产可以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是重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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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对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是否登记,抵押登记产生的效力(即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还是抵押权对抗要件),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区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笼统地规定抵押财产的清偿原则,该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很容易误导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不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该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仅仅针对动产而言,不然,可以反推得出结论,不动产抵押可以不登记就有效。该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导致或者增大不动产重复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
国家立法规定不动产抵押的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受偿。债权人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唯一目的,是取得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确保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不能确保债权人完全受偿的不动产重复抵押,可能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债权人知情并且自愿设定不动产重复抵押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应当适用于物权法。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以“单一抵押”还是“重复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应当全面禁止“单一抵押”。
实现债权的担保形式,按照其与物权和债权的关联程度,可以划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别。物的担保,是指以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例如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债务的履行,例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据了解,物权法之所以允许重复抵押,原因之
一,是认为,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决定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等于或者大于债权价值,而是着眼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既然这样,如果不能以“单一抵押”的形式设定不动产抵押,而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风险确实太大时,债权人可以考虑设定人的担保。
最近新闻上看到非法集资的事情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因为非法集资损失了钱财,请问一下我们该如何警惕非法集资的形式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您的如何警惕非法集资的问题,我的回答是: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据北京官方公布的非法集资几种典型的形式如下。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 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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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律师的特点: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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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警惕的几种用人单位犯法用工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需警惕的几种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
一、滥用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较多的情况是“假劳务派遣”,也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
如此一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心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借此“切断”劳动关系,劳动者由于不知情、不懂法或者不想得罪单位,往往不会根据其先前的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再想回头要补偿,一般都已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二、隐蔽用工
按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隐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隐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商场)促销员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由于促销员是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裁判机关往往按照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就使得超市(商场)享受用工的权利却不必承担用工的责任,劳动者只能向供应商主张权利。但有些工作是超市(商场)安排的,比如促销工作之外的加班等,劳动者就很难向供应商主张权利。
三、租赁承包
单位将某个部门或者整体承包租赁出去,以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在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劳动者是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建立劳动关系,却在实践中引发很多纠纷。
有的是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的,有的是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有的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
不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发包的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么将劳动者推给承包承租的公司或个人,要么认为劳动者是“承包人”。
四、合同、保险一分为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出现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却将员工的社保“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
目前劳动部门的相关条文比较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社保关系到底是办到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单位,还是可以直接办到代办公司名下,并不明确,而一旦劳动者的权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劳动关系不明的难题。
五、只承认劳务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直比较混乱的。
由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特别保护,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相对于劳务雇佣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来说要更多、更周密。
比如,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还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劳务雇佣关系中,拖欠劳务费的,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拖欠期间的劳务费和利息。
劳务雇佣关系中,合同届满或者工作事项完成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当然结束。而一旦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使一些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后,极力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六、假借注销或吊销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主动解散或者被动终止营业资格,那么劳动合同终止。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注销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由于劳动者对此往往不知情,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其权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
有的公司注销或被吊销后继续营业,公司与劳动者在注销或吊销之前是劳动关系,之后却变成非法用工的雇佣关系。
有的公司被注销或吊销后,换个名称重新注册,变成另一个公司,这样就切断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总之,作为劳动者来说,应该积极学习并运用法律武器来预防和避免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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