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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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任何民事主体知道合法权益受损的就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处理,需要注意,权利受损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除非有特殊情况。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可以选择的维权方法也非常多,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线即可。若是对民事诉讼的时效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民事诉讼的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任何民事主体知道合法权益受损的就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处理,需要注意,权利受损已经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除非有特殊情况。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可以选择的维权方法也非常多,只要不逾越法律底线即可。

民事案件设立诉讼时效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督促人能够尽快行使权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实际上只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处理民事纠纷都能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没有任何维权行为的很大程度上都会丧失胜诉权,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不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合法权益受损的必须意识到诉讼时效的重要性,针对诉讼时效问题还有其他疑惑的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刑法诉讼时效

刑法诉讼时效是根据法定最高的刑期来确定的,一般刑期不满五年的,那么追诉时效为五年;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所存在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将不再追诉;而对于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的,追诉的时效为二十年。在二十年之后认为必须要追诉的,就需要报请最高的人民检察院。

但在人民公安或检察院、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如果存在有逃避侦查、审判的,那么是不会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那么也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所以,对于刑法的诉讼时效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般刑期不同所存在的追诉时效不同,只要在此时效之内找齐犯罪分子的证据,而且也确定有犯罪事实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以下是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些请求权涉及对合法权益的即时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对于不动产物权和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其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些请求权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定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的请求权作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存款人对其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债券持有人对其债券本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投资者对其投入资本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变化,具体的法律规定应以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释为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确保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对民事诉讼的时效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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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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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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