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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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回迁房具体的分割方式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回迁房的获取时间、夫妻双方的贡献度、以及双方的协议等。如果回迁房是在婚姻期间获取的,那么它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回迁房是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获取的,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若是对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一、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回迁房在离婚时的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的分割方式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回迁房的获取时间、夫妻双方的贡献度、以及双方的协议等。

一般来说,如果回迁房是在婚姻期间获取的,那么它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回迁房是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获取的,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获取回迁房的贡献度不同,例如一方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或劳动,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考虑这个因素。但是,具体的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如果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协议,那么可以按照协议来分割财产。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法院来判断。法律依据:

二、离婚只有一套房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婚后房贷离婚后怎么分割

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下文。如果对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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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迁房是房地产商人征收土地时,赔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子。在拆迁时,发展商会补偿给拆迁户一定的补偿款,拆迁户可以用这笔款项购买新的商品房,这一程序实际上和普通的买房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回迁房和普通房产的性质是一样的,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由于回迁房和直接购买的房产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回迁房在离婚分割时参考的还是离婚房产分割的标准,如果回迁房是属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财产,预估分割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各种分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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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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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和我妈妈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想问一下,动迁房离婚分割,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动迁房屋的利益如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要求其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动迁利益在婚前已经形成,那么无论其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不影响该利益的分配。那么如何认定动迁利益是否在婚姻关系中取得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动迁房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比较容易解释,无论被动迁房屋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的的方式,其所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均来自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动迁利益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因被动迁房屋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故动迁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
  
(二)被动迁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争议点
一,被动迁利益系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点
二,若房屋在动迁过程中发生增值,该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从该动迁利益的来源分析,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不动产在婚后因动迁而使其物权消灭。根据拆迁条例产权置换的规定,取得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这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动迁安置权利的产生,是基于一方婚前财产权利的消灭,若将该动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动迁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应当如何理解呢?熟悉房屋动迁政策的人应该知道,在房屋动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对于被动迁房屋本身财产价值的补偿,而被动迁的房屋的价值并不是通过夫妻双方对其进行维护、装饰而使其价值上升的,更多的是因为市场因素被动迁地地价上涨而引发房价的上涨,因此所增值部分应当作为是一种自然增值而不计入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一大块,是对于房屋中居住人的安置奖励费,这部分钱款并不是一方婚前房屋的转化,该部分安置奖励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公房动迁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虽然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但一方或者双方构成同住人资格。
  一般来说,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都有权获得公有住房动迁的补偿。具有同住人资格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但其在该处已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共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被认定为动迁安置人,享受动迁安置利益。
  由于被拆迁人与动迁组所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往往是以户作为动迁单位的,其中无法反映出同住人,此时一般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动迁组存档保留的动迁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动迁安置人来作为最后的动迁安置财产权利人。
  
(四)一方或双方均非房屋的产权人或同住人,但是根据政策配偶一方可以获得一份动迁利益
  另外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动迁利益是基于其与配偶方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因此认为该份动迁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则认为,根据现在一些地区的动迁政策,适婚年龄未婚青年可以额外获得一份动迁利益作为日后安家之用,因此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没有关联性,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反对将该部分动迁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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