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离婚时要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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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回迁房离婚时要如何分割?问题带来帮助。
回迁房离婚时要如何分割?

一、回迁房离婚时要如何分割?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且为一方在结婚前取得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如果是结婚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父母的私有住宅拆迁后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认定为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新民法典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了房子一般由夫妻自行协议分割。若协议不成的,对于个人所有的房屋一般不分割,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屋,可向法院起诉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3、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4、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有房贷的房子离婚如何分

还有房贷的房屋离婚时由男女双方协商分割,有争议的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而是按实际情况确定使用人。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回迁房离婚时要如何分割?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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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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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回迁房具体的分割方式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回迁房的获取时间、夫妻双方的贡献度、以及双方的协议等。如果回迁房是在婚姻期间获取的,那么它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回迁房是在婚姻关系结束后获取的,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若是对回迁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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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离婚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回迁房是房地产商人征收土地时,赔偿给被拆迁人的房子。在拆迁时,发展商会补偿给拆迁户一定的补偿款,拆迁户可以用这笔款项购买新的商品房,这一程序实际上和普通的买房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回迁房和普通房产的性质是一样的,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关于回迁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由于回迁房和直接购买的房产本质上没有区别,因此回迁房在离婚分割时参考的还是离婚房产分割的标准,如果回迁房是属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共同财产,预估分割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各种分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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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拆迁回迁房应该怎么分割?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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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离婚的时候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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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离婚的时候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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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和我妈妈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想问一下,动迁房离婚分割,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动迁房屋的利益如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要求其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动迁利益在婚前已经形成,那么无论其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不影响该利益的分配。那么如何认定动迁利益是否在婚姻关系中取得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动迁房屋系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一种情况比较容易解释,无论被动迁房屋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的的方式,其所获得的动迁安置利益均来自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动迁利益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因被动迁房屋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故动迁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
  
(二)被动迁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争议点
一,被动迁利益系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点
二,若房屋在动迁过程中发生增值,该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从该动迁利益的来源分析,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不动产在婚后因动迁而使其物权消灭。根据拆迁条例产权置换的规定,取得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这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动迁安置权利的产生,是基于一方婚前财产权利的消灭,若将该动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动迁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应当如何理解呢?熟悉房屋动迁政策的人应该知道,在房屋动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对于被动迁房屋本身财产价值的补偿,而被动迁的房屋的价值并不是通过夫妻双方对其进行维护、装饰而使其价值上升的,更多的是因为市场因素被动迁地地价上涨而引发房价的上涨,因此所增值部分应当作为是一种自然增值而不计入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一大块,是对于房屋中居住人的安置奖励费,这部分钱款并不是一方婚前房屋的转化,该部分安置奖励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公房动迁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虽然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但一方或者双方构成同住人资格。
  一般来说,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都有权获得公有住房动迁的补偿。具有同住人资格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但其在该处已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共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被认定为动迁安置人,享受动迁安置利益。
  由于被拆迁人与动迁组所签订的《动迁安置协议》往往是以户作为动迁单位的,其中无法反映出同住人,此时一般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动迁组存档保留的动迁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动迁安置人来作为最后的动迁安置财产权利人。
  
(四)一方或双方均非房屋的产权人或同住人,但是根据政策配偶一方可以获得一份动迁利益
  另外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在离婚时,一方主张动迁利益是基于其与配偶方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因此认为该份动迁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则认为,根据现在一些地区的动迁政策,适婚年龄未婚青年可以额外获得一份动迁利益作为日后安家之用,因此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与是否享有动迁利益没有关联性,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反对将该部分动迁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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