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原则上并不构成本罪,因为此类情况仅限于民事纷争范围内。然而,当商品发展商具备了侵犯买卖款项的主观意图,并运用欺瞒、欺骗等手法误导购买者做出错误判断,导致其签署购房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后,商品发展商实际结算获得购房款时,便有可能构成犯罪问题,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合同诈骗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一房两卖第一买受人要会如何维权呢
根据不同情况,具体的维权方式也不尽相同,如果在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并已过户的,出卖人又把房产高价卖与第三人;此种情况应该保护在先买受人的权利,其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因其在先买得并已过户,不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后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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