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网签后可以退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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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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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网签后能否退房视情况而定。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或隐瞒真实信息等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并退款。但如因个人主观原因,退房将变得困难,因网签代表合同生效,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房网签后可以退房吗

一、商品房网签后可以退房

关于商品房已经网上签约之后是否能够退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您决定不再保留所购买的房产,原因可能包括butnotlimitedto以下几点:房屋本身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按时交付;在交付后,经过专业部门对主体结构进行检验认定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并已经对您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私自将此物业出售给他人,亦或是以隐瞒真实信息为手段擅自将其抵押给他人。在上述这些情况发生之时,作为消费者的您有权提出退还房屋的请求。换而言之,只要您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卖家曾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那么您就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并且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其次,当消费者仅仅因为个人主观意愿上的不满而选择停止购买时,想要实现退房的愿望往往会变得极其困难。尤其是在商品房网签的环节中,它代表着合同已经正式生效,任意无理的退房举动都被视为违约行为,您需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商品房交定金后还可以退房吗?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不能退。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网签后可以退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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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网签后可以退房吗
商品房网签后,若因房屋质量问题、卖方违约(如重复出售或抵押)等法定原因,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但若因个人原因无故退房,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网签即代表双方已签署合同,退房需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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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是否属于商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
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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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时,商家“搭售”商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或者对搭售的商品,购买者虽然需要,但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那里购买。例如,曾出现过消费者购买名牌香烟时,经营者提出必须搭售质量差的香烟,否则消费者不得购买名牌香烟的现象。这种“搭售”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购买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商品房欺诈,商品房的侵权行为怎样处理,商品房被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目前,比较普遍的商品房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遭遇商品房欺诈如何维权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
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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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网签后可以退房吗
商品房网签后能否退房视情况而定。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违约或隐瞒真实信息等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并退款。但如因个人主观原因,退房将变得困难,因网签代表合同生效,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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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产权与自建房有区别,商品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律师回复] 集资房和自建房的区别包括土地取得的方式不同、土地的类型不同、建设的方式不同等,集资房的土地以划拨为主,而自建房的土地是农村宅基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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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处商品房,我付款了以后这个价格比我问的时候高,我想问一下这个商品房价格欺诈的标准?和处罚
[律师回复] 商品房欺诈没准确的标准,  
1、行为的手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目的是遏制经营欺诈和维护市场秩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
  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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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网签后,若因房屋质量问题、卖方违约(如重复出售或抵押)等法定原因,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但若因个人原因无故退房,则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网签即代表双方已签署合同,退房需审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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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预售商品房与买卖商品房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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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网签备案后能退吗?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网签备案之后还是可以退的,只要买卖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撤销网签备案合同。但是买家要退房的话,除非能证明房子的质量有问题或没办法办理房产证等,如果无故退房,一般会产生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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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网签后是否能退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品房合同网签后是否能退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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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该商品的商品可否数罪并罚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二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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