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全额返还诚意金。诚意金并不能代表定金的法律性质,亦不具有订金的含义,其资金体现在卖方购买房屋具有强烈的意向性。在未实质转化为定金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取回意向金。有关退还事宜,买卖双方只需进行合理协商即可。如无法达成共识,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退房贷款如何处理
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解除购房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虽然不买房了,但因为其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所以这笔借款是一定要还的。一般认为,由房产商将应退购房款中属于购房者首付款的那部分直接退还给购房者,而属于购房者向银行借款的那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在实践中视为购房者向银行提前还款。《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诚意金是否可以退”,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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