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了未交付可以退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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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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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新房未交房时,退房需支付违约金,但若遇到延迟交房超三个月、无法获取产权证明、开发商缺失必备证书、面积误差超3%、房屋结构严重不合格或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核心设计等因素,消费者有权无责退房并索赔损失。
房子买了未交付可以退房吗

一、房子买了未交付可以退房

购买的全新住宅尚未交房的状况下,可依法享有退房权利,然而同时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之责任。然而,倘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则消费者有权请求退房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首先是延迟交付期限过久,通常来说若开发商未能于逾越三个月的时期内交付住宅,消费者便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意向书并要求对方按照承诺的双倍金额返回定金或者按照已经支付款项的利息支付给消费者;其次是住宅缺乏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由于开发商自身的原因,导致消费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取房屋的所有权,遇到此种退房条件,消费者即可据此寻求相应的射手援助;再次,开发商必须具备全部必要的治疗和安全性证书才能够进行建筑工程以及销售房产,如果在这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提供这些证书和文件,就涉嫌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签订的购房协议也会被视为非法;接下来分析的是尺寸偏差超出法定标准的情况:当交房时的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签署合同时的暂定测量面积相比,两者产生的错误绝对额超出法定范围即3%时,消费者有权行使退房权力并且要求返还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最后,当住宅的基本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比如地基沉降超过容许范围、钢筋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等基础性建设问题经由国家级的检测中心审查后发现其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消费者同样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提出退房的请求。此外,开发商未经消费者事先同意便擅自对房屋的设计进行变更——涉及房屋布局、朝向、面积等核心因素的变更,消费者均可以依据合同内容的约定要求开发商退回所购买的住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购房定金能退吗

需要区分具体情况,购房定金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

定金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

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

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

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

正式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解约定金;

另一种是违约定金。

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1、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解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不得再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但当合同解除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违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当合同解除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子买了未交付可以退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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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
1. 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 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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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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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 1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参照条款:
法定优先权的种类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被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
2、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先于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即使抵押权人已处置抵押物或以折价行使受偿,税务机关也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就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只能屈居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
4、职工安置费优先权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破产时,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5、房屋购买人的排除执行权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土地抵押后又在该土地上建成房屋并销售的,房屋购买人享有对土地抵押权的排除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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