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下定金可以退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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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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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定金通常不可退,但在特定情况下可退款:如开发商超期未售出选购房产、未取得合法销售证书、因自身原因无法签约,或双方对合同细节无法达成一致,开发商需退还定金,甚至双倍赔偿。但若开发商具备预售条件而购房者拒绝签约,则购房者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购房下定金可以退款吗

一、购房定金可以退款

通常而言,购房定金是不可退回的,然而,倘若确定满足以下特定情形,便有可能获得退款:

1.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认购意向书中规定的期限出售已被购房者选定的房产给其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无法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况发生,那么开发商须向购房者支付两倍的定金作为赔付。

2. 假如开发商没有取得有关于商品房销售的法律认可的证书,又或者因为开发商自身的原因使得双方都不能签署正式合约,乃至由此而导致了原有的合同解散或者失效,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同时也要负担起购房者的相关损失。

3. 如果双方在正式合同以及有关补充协议的各项细节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这并非与认购意向书中的内容形成关联,进而影响到签定正式合同的顺利进行以至于失败的话,那么双方均无需为此次的冲突负责任,并且开发商需要全数归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4. 对于认购意向书中所涉及的关于房价、面积和建筑结构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一旦双方对这些问题产生分歧,并由此导致无法签署正式合同,开发商同样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其所支付的定金。然而,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所需的所有必要条件,而购房者却拒不同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就丧失了要求退还定金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房屋交了定金想不买了怎么办

如果满足合同约定退房条件,业主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退房,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协调未果,业主还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

如果不符合退房条件,但是购房者由于自身原因,如不喜欢楼层或者户型而退房的,一般来说,需要协商并承担违约金解除,协商不成的话是难以解除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下定金可以退款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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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收购股票,收购股票,协议收购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议收购程序是怎样的 1、制定收购计划。制定收购计划也是初步作出决策的阶段,收购者如果一开始便能组成项目小组,作出的决策在今后的工作中往往就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一阶段主要包括确定收购对象的标准,计划今后工作,明确收购的原则及战略。 2、寻找目标公司。收购者在自己寻找目标公司的同时,也可依靠中介组织的力量,当然选择中介能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其次,也可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投资银行或咨询顾问公司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 3、初步谈判。初步谈判的目的是签署“意向书”,通常由律师和中介机构主持。 4、审查与决策。这是整个收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收购方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目标公司今后的发展。收购者可以通过收集大量的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利与弊,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寻找降低收购价的砝码。 5、签订收购协议。这一阶段是最后确定收购协议条款的阶段,同时可以决定是收购股权还是资产。通常,收购者会选择买入资产,这样可以减少税赋,降低风险。 6、融资。融资的途径通常有三种:内部融资、外部融资、卖方融资。 7、交割。这一阶段主要由律师来完成,律师应针对其发现的风险进行陈述及披露。 8、重整。交割完毕后,收购者即可按其意愿调整各项经营管理方式,从而正式着手其一体化的工作。
购房费怎么收取,购房团购费的规定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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