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争议的房产一般而言无法完成产权变更。例如,若某所住宅因纷争处于抵押权设定状态或者由法院实施强制性查封措施,便无法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然而,倘若该物业仅受事实争议影响,但并未受到抵押权设立、法院查封等情况的限制,并且卖方持有房产证书上登记的合法权限,则仍有可能进行产权变更操作。然而我们仍然需要提醒你,买卖存在法律争议的房产风险较高。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当第三方对该物业提出异议时,即使房屋已经成功过户,仍可能由于侵害了他人利益而导致交易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只能向卖方主张相应的债权权益,而非真正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假设买方在未知存在房产争议的情况下进行购买,且成为对争议房屋享有善意的第三方,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法律会优先保护类似的善意第三人间的权益。此时,买方可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以充分证明其有权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业主交付房屋之时,无论业主是否真正考虑终止该份合同,他们均应在发现开发商违约之后,立刻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对交房延期情况的关注与忧虑。这种行为不仅被视为一种保护自身权益的回应;同时也能够为物业方带去一定程度的压力,敦促开发商尽快完成交付工作。建议采用快递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通信手段来发出此类提醒函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业主在收到书面催告后,仍然无法得到明确答复或者解决方案的话,确实存在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解除合同需满足一定条件,其中之一便是需要提前发出过催告函。因此,良好的催告过程对于维护双方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有纠纷能过户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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