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有争议可以过户么
在房屋所有权存在纠纷且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对其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的明确规定,这部法规适用于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查封登记等各种类型的登记程序。同时,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当出现以下这几种情况时,不动产登记机关将不予进行登记,并且会向申请人下发书面通知:首先是涉及到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其次是存在着尚未解决完毕的所有权争议事件;再者就是申请人申请的不动产权利超出了法规所规定的期限;最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还有规定的其他不应予以登记的情况都在此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开发商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增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有争议可以过户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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