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到哪个部门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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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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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主体工程质量监管严格,须按照审批规划和行业标准施工,并保证验收资料完整。地方住建委或房管局在清除施工废弃物后进行质量检测。施工过程中,通过工序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控制点及多层级检查(包括操作自查、班组互查、工种交接检查、负责人巡查及官方随机抽查)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到哪个部门鉴定

一、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到哪个部门鉴定

房屋主体质量的检验与评估皆是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单位负责。在此过程中,所有的建设项目均需遵循既定并经审批的规划方案、设计理念以及相关行业管理机关的指导来完成其建设任务;此外,每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与其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严格标准,确保验收资料完整无漏;对于建筑余料、施工机器设备及各类临时性建筑,则需在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后,方可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测,这通常归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职责范围之内,对此类问题的质量检测也必须切实执行,严密把关。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们又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实现质量控制:首先是工序质量控制,它涵盖了两个方面,即施工操作质量以及施工技术管理质量;其次是设立品质控制要点;最后是质量检查环节,其中涉及到操作者自行检查,班组内部互相检查,各个工种之间的交接检查,还有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定期巡视检查,以及监理公司和政府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不定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能要赔偿

开发商延期交房能要赔偿。

延期交房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而推迟交房的行为。

1、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购房协议书上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按期交房,业主可根据购房协议书上规定的延期交付赔偿责任,要求开发商赔偿。

2、如果购房协议书上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到哪个部门鉴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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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质量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然政府是不承认的。购房者你应该持房屋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证、施工图纸)、消防手续等找房屋质检部门申请验收,最后出具房屋质量鉴定书,通常是可以新来的,如果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会有如下处理办法
  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办法如下:
  
1、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应该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3、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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