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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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内赠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视情况而定。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财产无条件赠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馈赠的合意,具有实际效力。公证非必须程序,只是增强协议合法性和信任度的一种方式。因此,公证与否取决于双方意愿和需要。
婚内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一、婚内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

关于婚内赠与协议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这个问题,答案并非绝对,因情况而异。

赠与协议乃是一种法律实践,其主要内容为赠与人自愿将自身所有的财产无条件地赠送予受赠人,而受赠人也对这一无私馈赠表示接收,从而达成一致性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协议便具有了实际的效力。

然而在此过程中,公证机关所扮演的角色并非强制性的,仅仅作为提升当事人之间信任感与合法性的一个途径而已,因此它并不一定是一个必要的程序。《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婚内赠与的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

当然,以上这些都是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为前提的,若夫妻双方对于父母赠与的房产另有约定,则应从约定而不再适用法定条件。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的,可能是在结婚之前赠与,也有可能是在婚后赠与。当然,此时的赠与就分为了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和对子女夫妻二人的赠与,因此在判断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时候,就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分析,不能一概认为父母赠与的房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赠与协议需要公证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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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财产赠与协议范本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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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协议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年月日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房产一处,位于,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共计35万由甲方支付25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方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五、 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六、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 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 乙方: (签名)
年 月 日 年月 日以上是关于 婚内赠与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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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我父母给了一套房子给我个人,但是我和男友是相亲认识的,感情不深,所以想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但是这个婚内赠与与婚内财产协议书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年月日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房产一处,位于,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共计35万由甲方支付25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方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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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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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六、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 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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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结婚的时候签订了比较多的协议,但她不知道自己签的是婚内协议还是其它,想问一下赠与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展开其效力讨论。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间风俗习惯。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这类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权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其中第三个法律特征一直争议不断,即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弄清楚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意义在于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从而准确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对赠与合同定性不准导致合同效力判断失误,是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所在。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将合同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法》实施之前,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一规定对法官裁判思维的影响一直延续到《合同法》实施多年之后。其实,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需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别是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加以分析:

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鉴于夫妻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法官不应机械地套用赠与合同的第一个法律特征,即“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要求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官只要查明夫妻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可以认定夫妻赠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在判定赠与合同效力时在所不问。为防止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至于受赠人是否占有、使用房屋、是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属于判断赠与合同效力应考虑的因素。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建议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后应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至于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只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人反悔时,受赠人可诉请赠与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既要考察赠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也要考察夫妻另一方的赠与意思表示或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当赠与房产属于赠与房产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当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且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事后又不追认的,即属于夫妻单方擅自赠与共同共有房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但仍因理解不同产生三种不同意见:其
一,赠与合同全部无效。其
二,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视单独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是否超过其在夫妻共有房产中的应有份额而确定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即未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其中法理,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对其在共同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进行的处分,属有权处分行为。其
三,赠与合同全部无效,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之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继承并发展了《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的内容。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同时认为,第一种意见未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足取。第二种意见虽有法理依据,但主张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且实例证实其不具有可行性或带来许多执行“后遗症”。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既有别于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不同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区别点在于,三种法定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行使条件不相同。由此,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行使并不以赠与合同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为前提,因此当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法官不能以赠与合同系有效合同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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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情形: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2、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兄弟姐妹
3、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
4、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婚内房屋赠与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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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书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赠与协议怎么写赠与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赠与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在合同上写明签订日期、地点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不影响赠与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少于上述所说的条款(但主要条款如当事人、赠与的财产等不能缺少)。
二、赠与协议的格式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赠与赠与协议书范本
[律师回复] 房屋赠与协议书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两方经商量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__号,建筑面积: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展开房屋赠与协议书赠与人(甲方):,身份证编号:。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两方经商量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一、甲方(系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产籍号:__号,建筑面积:__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解决房屋产权变换登记手续。解决上述房屋产权变换登记的税及相关花费由方负责。 四、其它商定事项 五、本协议公证后奏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事实上损失。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两方能够商量解决,商量不一致时,能够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甲方(赠与人)签名:乙方(受赠人)签名:协议签订地点: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收起
朋友前不久打算收养一个孩子,但他对收养事情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收养协议合同赠与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收养协议合同赠与协议内容如下:民间送养收养协议 送 养 人:××× 收 养 人:××× 被送养人:××× 现达成如下送养收养民间协议:
一、送养人、收养人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送养人:尚××,男,生于××××年××月××日,现年××岁,身份证号码为:××××××××××××××,籍贯××地,家庭住址××省××县××乡(镇)××村××组(队),目前在××省××市××单位打工谋生;尚未结婚成家;家中父母已故。 收养人:×××,男,生于××××年××月××日,现年××岁,身份证号码为:××××××××××××××,籍贯××地,家庭住址××省××县××小区,现在××单位工作;×××,女,生于××××年××月××日,现年××岁,身份证号码为:××××××××××××××,籍贯、住址同前,为×××之妻,现在××单位工作。两收养人目前均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收养条件和能力
二、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尚××,男,系送养人尚××的养子,××××年农历×月××日出生,现年11岁,家庭户口现在养父尚家,身份证号码为:××××××××××××××;现随养父尚××在××省××市××地生活,为××市×××学校二年级学生;他本是养父尚××的已故父母×××、×××捡拾的孩子,其生父母未知,一直随尚家人一起生活,现时从尚姓;目前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也无重大生理缺陷。 。
二、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尚××,男,系送养人尚××的养子,××××年农历×月××日出生,现年11岁,家庭户口现在养父尚家,身份证号码为:××××××××××××××;现随养父尚××在××省××市××地生活,为××市×××学校二年级学生;他本是养父尚××的已故父母×××、×××捡拾的孩子,其生父母未知,一直随尚家人一起生活,现时从尚姓;目前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也无重大生理缺陷。
三、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自愿信守相关的如下承诺:
1、送养人尚××送养养子尚××的原因:尚××的父母已故,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迫于生活压力,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原来由父母收养的小男孩尚××,而且家中亦无其他亲人能照看该孩子,因而,作为孩子养父的他只好将此孩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尚××将被送养人尚××送养后,原来的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自行消失;收养人×××、×××收养被送养人尚××后,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被收养人尚××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①从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签订此送养收养协议之日起,协议正式生效后,非因极为特殊事由(指遇到重大事故无力抚养或当事人消亡等特殊情况),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养人尚××现时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养人不得隐瞒,必须如实相告。在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收养人发现被送养人在一个月内身体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体缺陷,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的孩子;
③如果送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偷偷带走孩子或在孩子长大后教唆收回孩子等情况,一经查实,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其他费等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另外,如果在已经有“事实收养”的前提下存在这类情况,如法律有规定,收养人有权追究送养人的刑事责任;
④如果收养人随意退回孩子,则送养人有权向收养人要求补偿在送养孩子期间的所产生相关费用支出,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4、被收养人户口的迁移需由双方共同解决:被收养人的户口在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由收养人和送养人约定时间,在6个月之内完成该户口由××省××县(市、区)迁往××省××县(市、区)(如双方中确因有自身无法抗拒的事件发生而致使不能按时完成户口迁移的除外)。如送养人有意拒迁被送养人的户口或故意拖延迁移该户口,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人(确有其他原因造成时间拖延,经协商后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被收养人尚××的户口迁往收养人×××处后,收养人有权对其更名换姓,改从收养人的×姓并可以另用新名,送养方应予以理解,不得干涉。 相关法律知识 被送养的孩子能否要回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收养方与送养方如何签收养协议 送养方须向民政局的证明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子女中,送养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5、被送养人尚××应作自愿被送养收养的意思表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年满10周岁的小孩被送养收养需要征求其本人的愿意,本协议中被送养人尚××已年满11岁,他的被送养和被收养,完全出自他本人的意愿,没有人对其强迫或胁从;被送养人在本协议中也同样签字并按手印,以示自愿被送养和被收养。
6、在送养收养过程中不进行经济补偿:尽管送养人养育了被送养人11年,但在送养收养该孩子时,送养人除要求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好好抚养、教育外,没有向收养人提出需要收取任何经济补偿的要求,因而,收养人将不对送养人支付任何补偿之类的费用,收养人希望把更多的钱款投入到被送养人今后的学习、生活和成长中,也是为了避免双方在法律上存在“贩卖儿童”之嫌这类刑事责任的出现,让大家尽量过得踏实、安心和快乐。收养人是否自愿给予送养人适当的感谢费,由收养人自行决定。
7、送养收养过程中的其他证明人:在送养收养过程中,送养方为表示诚意,邀请其近亲属(或朋友)×××、×××两人亲自到场见证这一送养收养过程,并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印,以确保本民间协议真实有效。
8、协议份数及生效时间: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送养人、收养人和被送养人各一份(被送养人的那一份由收养人一同保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未尽事宜的处理: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有牵涉到双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须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事务。 送 养 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被送养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收 养 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证 明 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证 明 人:×××(签字、按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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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区别
1、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2、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与遗赠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不同。3、二者之间的法律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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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和妻子已经结婚了很久了,并且需要对混内容财产进行分割,咨询下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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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有什么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一样都是以赠与的方式处理遗产,但两者在法律特征上是根本不同的其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任何他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它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必须双方意见表示一致第二,两者遗赠财产的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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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果丈夫婚前个人房产赠与给十岁小孩,只写了婚内赠与协议,此赠与协议有法律效
[律师回复]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把财产赠与给夫妻一方的,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内赠与是夫妻一方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由于夫妻一方不可能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自己,所以夫妻婚内赠与应当属于被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婚内赠与的财产归被赠与的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婚内赠与合同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扩展资料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的情理,如民间风俗习惯。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这类纠纷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婚姻法》,又涉及《物权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不管婚内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综上所述,关于婚内赠与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们给出的回答是只要婚内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生效要件,同时也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情况,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房屋赠与协议书有效吗房屋赠与协议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和自己手写或打印没有关系。 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 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 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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