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明细表有什么标准
如若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问题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规定,或是通过口头约定达成共识且无异议的情况下,那么在双方决定离婚时,按照事先订立的协议处理便是理所应当之事。
不过要注意的是,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约定都是无效的。
再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即一方或双方因劳动产生的收入以及购置之财产,其次是一方或双方可能获取到的遗产、赠与财产,再次是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然后是一方或双方或许能经营的承包、租赁等行为的收益,此外还有双方获得的债权,最后则包括其它合理合法的收入。
若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退伍军人获得的退伍费用以及转业费用,若婚龄在十年及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款项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分配。
而对于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那部分医疗补助费以及回乡生产补助费,这部分应当被视为主人翁个人所有。
另外,当夫妻双方处在异地,各自管理和使用自己份额内的婚后所得财产时,此类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双方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各自名下,此时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差距悬殊,那么应当由赚得多的一方用与其所获差额相等的财产来补偿给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配股权处理各自的股份。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出资情况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明细表有什么标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