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证明的法律风险
在开具真实可靠的收入证明方面,出具该证明的组织或机构并不面临任何风险。
然而,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乃是一项严峻的法律挑战。
虚构的收入证明将直接损害用人单位本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损害试图获取此类证明的第三方利益,甚至有可能使用人单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之中。
尤其在涉及到企业自身格式证明的情况下,其中若包含了要求企业对虚假资料予以负责的条款,那么确实需要谨慎对待。
因为这类提供虚假资信的行为,假如最终引发了经济纠纷,恐怕企业仍需承担一定量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是为了虚开发票(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等不当目的而伪造收入证明,则涉及刑事犯罪:
犯案者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金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多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可上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而虚开的税款金额极大或者涉及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则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终生监禁,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甚至没收全部财产。
总而言之,提供真实可靠的收入证明对于相关部门机构而言是毫无风险的,但一旦出现虚假收入证明的情况,往往会引发极度严重的法律后果。《关于规范开具收入证明的规定》第四条
开具证明前应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注明用途,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到监察部进行盖章审批,材料真实、齐全者填写承诺书留存,监察部予以盖章。
二、收入证明能否证明存在劳务关系
收入证明,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存在劳务关系。证明劳务关系的还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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