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过了追诉期就无罪吗
此问题答案并非绝对的。
依照法理学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在未得到法院审判且做出判决之前,不能认定为罪犯,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判无罪。
当刑事诉讼追诉期已经届满后,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将停止对该案件的追诉活动,法院亦不会对此案件进行审理,所以说,过了追诉期便意味着被判定无罪。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过了追诉期,但并不代表一定会被判定为无罪,而是检察机关有权选择不再继续追究。
一般而言,在过了追诉时效后,追诉权将会消失。
即便如此,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展开立案侦查工作之后,或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案件,而某些嫌疑人仍在逃避侦查或审理时,那么他们也就将不再受到追诉期限的制约,仍然可以接受审判。
综上所述,关于追诉期的应用应当依据立案以及受理的具体情形予以确定,以此维护刑事诉讼程序之严肃性与规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期限要怎样办?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2)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过了追诉期就无罪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