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上的名字能改吗
拆迁协议作为具有特定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书,其首要作用便是构建双方共同履行协议内各项条款的契约关系。
因此,一旦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生效,便意味着各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并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倘若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对原先的协议作出更改时,便需经过相关程序并取得新的房产证之后方能进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拆迁协议的主体名称是无法进行更名的,这是因为,一旦如此操作,原先的协议将不再自动有效,转为成立另外一份全新的协议。
简而言之,协议书通常仅在两个或数个当事人之间,或者是在彼此之间达成共识且领域明确的双边或多边当事人之间发挥作用,用于界定与办理为达成拆迁目的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相互制约与保障。
因此,任何涉及协议主体变更的行为都将引发原协议的失效,唯有经由相关程序重新签署新协议,才能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协议谁签字很重要吗
房屋拆迁协议必须户主签字、否则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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