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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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或单位要求职工进行正常生产活动的时间,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为工作时间。 工伤认定中,仅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的事故性伤害可能被视为工伤。 员工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即使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和场所,只要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过失导致的伤害,除非故意,否则仍认定为工伤。 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鉴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一、鉴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关于工作时间的定义:

在法律规定或单位明确要求的工作时间之内,职工均需进行正常的生产活动;

对于部分雇主所实施的不定时工作制,这里则意味着单位确切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为工作时间的范围。

涉及到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我们注意到,只有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性伤害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而在非工作时间以及非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性伤害,通常无法被视为工伤。

关于工作场所的界定:

此处所言的“工作场所”,实际包含了全体员工日常工作所处的固定范围,同时亦包括上级领导临时代替工作任务指派给特定员工的临时场地。

同样,在工伤认定中,只有在工作场所之内发生的事故性伤害才能被认为是工伤;

而在工作场所之外发生的事故性伤害,通常情况下将不被认定为工伤。

谈到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如果员工因履行岗位职责或开展相关业务而遭受了意外伤害,或是罹患上了职业病,那么这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即便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内发生了此类事故性伤害,但只要该伤害与本职工作有着直接关联,且系因职务行为或业务领域的原因所致,那么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员工有意识的过错问题:

我们必须强调,除去员工故意造成的事故性伤害,在工伤认定中有明确规定,即便是员工存在过失甚至重大过失,只要这些过错并非故意所为,依然照常确认其为工伤。

最后,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只有在《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境之下,否则无法触发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鉴定工伤在哪个部门

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鉴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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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鉴定机构的选择有两个渠道:
1、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及因劳务关系造成的伤害由市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建立了劳动关系造成的工伤,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扩展资料: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如下: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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