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生效条件
股权质押行为的生效条件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点:
这无疑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要求,股权质押合同中应明确包含主债权的具体类别及数量,以及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的截止日期;
同时,还需要详细列明出质股权的一系列要素信息,如股权的名字和数量、质押担保的业务范畴等核心关键条款。
其次,所涉及到的股权务必具备易转让性特征。
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股权必须能够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合法转手交易,这样才能使其具备作为质押标的物的首要条件。
再次,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出质登记手续,一旦该登记程序得到通过,质权便自当日起正式生效。
最后,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禁止在股权质押合同中设立所谓的“流质条款”。
这个条款指的是在债权未能完全实现前,出质的股权自动优先转让给质权人的不合理条款。
这种情况不仅可能损害出质人的合法利益,也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针对特定的公司类型,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可能还需要额外符合其他更为细致的条件要求。
例如,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质押行为,还需要将有关的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录备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如何的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并不向社会公众披露,报表编制时适用会计准则的准确性也相对较弱。
3、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
4、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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