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权生效条件
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并履行义务。
其次,每一方在签署合同时,都需明确承认与表露签订该合同的意愿,此意愿应当为他们真正的、真实的想法与意图的体现。
再次,双方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有效合同,既可以采用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由被邀约一方进行承诺的方式来体现。
此外,合同的约定事项不应触犯社会公共秩序、道德规范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权威。
而当主合同具有约束力时,不动产抵押合同才能产生效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抵押合同生效意味着抵押权的设立已经具备了基础条件,但抵押权的实际取得还需要通过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如果未能完成相关抵押登记,那么即便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也不能保证抵押权得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动产抵押未登记合同有效吗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未取得抵押权,也不享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人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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