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向开发商拿违约金
倘若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理应根据我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赔偿方面,当事人双方均可在合同缔结之初自行商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当然,如果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的话,届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列出的法律规定来确认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对于购房者而言,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期支付房款,那么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就得按照尚未支付的购房款项总价为依据,同时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所实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及时进行计算;
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给我们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宣布或者由具有权威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等类型房屋租金标准作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如何向开发商要回定金
买房已交的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购房者想拿回已交的定金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1、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
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向开发商拿违约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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