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房产过户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由于未能按时完成过户手续而引发的争议。
在此种情形下,务必尽快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同时,为了防止卖方擅自将房产转售给他人或者再次提供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建议对该房产实施保全措施。
如果买方预期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务必先取回应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然后发起诉讼,从而避免卖方因败诉导致拖欠所支付的房款以及违约金。
其次,对于由中介机构的不当行为引发的矛盾。
例如,当卖方或买方在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居间协议之后,未经中介公司同意便自行构建交易渠道或者在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单方面违约,由此导致中介公司遭受经济利益损失,那么中介公司有权依据居间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向卖方或买方追偿相应责任。
如果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存在违规、疏忽大意等问题,并因此给买卖双方或者任意一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同样可以依照居间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向其索求赔偿责任。
第三,由于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或者确认购房合同效力失效所引起的争议。
在这样的案例中,提出侵权请求通常是建立在对方违反重要条款的基础之上,这样的案件往往伴随有要求损害赔偿的表述。
在法庭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将会根据各方的过失大小和程度来裁定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还需要注意的是,第四类是涉及到房产质量问题的纠纷。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存在的质量缺陷,则其应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卖方已经就类似问题向买方明确披露过,则不必承担此项责任。
此外,如果房产存在的隐性瑕疵并非由卖方在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导致,而是由于房产自身存在的原因,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对此知情的,卖方亦无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最后,由于户籍迁移问题引发的纠纷。
待房屋交割完毕后,买方才发现房产内仍有卖方的户籍或者他人的户籍,尽管合同中可能约定了卖方需确保户籍迁出,但是此类纠纷若诉诸于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得到受理。
《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房屋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纠纷处理,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过户纠纷如何调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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