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卖方未能按期交付物业,则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相应损失之责任。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当事人得以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决定不论何种违约情形,均需向对方支付与违约行为相适应的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或者,其亦可选择就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进行详细量化计算。
然而,在非特殊情形下,如合同未作明确规定违约金数额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此时便可参照在房屋延期交付使用期间内,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区域内类似物业的租金水平,并依据此标准来判定相关违约事项及对应的罚款金额。
倘若合同中所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于偏高,当相关争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开发商可依据设定过高的违约金条款而请求调整,此时调整的法定标准应是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总额的30%以上。
反之,若合同中所规定的滞纳金标准过低,买方有权请求增加滞纳金。
在此情况下,若由法院裁决,通常会支持以购房者因此次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标准,重新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存在赔偿损失的隐含前提下,二者不可兼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位更高者予以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可以的。
1.如果还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话,购房者是可以申请退房的。
2.如果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交房违约金过低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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