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租地绿化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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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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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租赁土地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寻求调解。若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或协议,当事人可选择仲裁解决。若前述方法均无效,可提起诉讼作为最终手段。选择解决途径需根据具体情况,并遵循法律程序。
开发商租地绿化纠纷怎么解决

一、开发商租地绿化纠纷怎么解决

1.协商:

身为当事人,在第一步,应对争议纠纷展开积极的协商,以期寻找友好的解决途径。

双方能够就各方所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度对话,并希望最终达到共识与和谐的解决方案。

2.调解:

倘若通过协商仍然无法解决矛盾,当事人可以考虑向相关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模式,其目的在于协助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

3.仲裁:

若租赁土地合同内存在由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那么当事人有权开始仲裁程序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快捷且便捷的争端处理方式,但是必须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且必须接受仲裁机构所做出的最终裁决。

4.诉讼

若是前述种种策略都无法解决纷争,当事人便可启动诉讼程序

诉讼乃解决租赁土地合同纠纷的最终手段,须得接受法院的详尽审查以及权威裁判。

值得强调的是,解决租赁土地合同纠纷的具体措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差异。

因此,作为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挑选出最适宜的解决途径,同时也需尊崇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开荒土地纠纷怎么解决

房屋土地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租地绿化纠纷怎么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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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用合同纠纷的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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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绿化覆盖率和绿化绿化绿化覆盖率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居住环境,“宜居、生态、绿色”已经成为人们考核楼盘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绿化率一直是开发商经常向购房者提及的一个数据,同时也是购房者比较关心的数据,绿化率=绿化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绿化率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指标,但三者的涵义却各不相同。绿化率是规划指标,指的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绿化覆盖率是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占地面积的百分比,因此,树的影子也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而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但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及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可能很少有购房者留意到绿化率只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衡量楼盘绿化状况的国家标准是——绿地率,绿地率=绿地总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计算要比绿化率严格很多。上图绿色部分所示的便是绿地率,绿地率只算地上的面积垂直绿化面积,而绿化率则可以包括屋顶绿化、盆栽花卉等覆盖面积,可以看出,绿地率不仅计算比绿化率严格,且一般情况下,绿地率要小于绿化率,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开发商更倾向于将绿化率作为常用推广概念,这是为了让客户产生绿化更高的感觉。但绿化率和绿地率都能作为小区舒适度的考核标准,绿化率和绿地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一般情况下,新建居住区内绿化率不得低于35%,大于50%则可称作花园,一般在40%左右就能使得居住舒适。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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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绿化不足构成违约吗
具体情形需依据实际而定。若房地产开发商在公开推销其楼盘过程中,已将绿化相关设施纳入设计之中,并以明确条款体现在主合同之内,然而却在此基础之上未兑现承诺便交付房屋,则可被视作触犯法规行径;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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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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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租赁托管服务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绿化托管事项签订本合同:  
一、托管范围: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区域内的绿化托管。  
二、托管服务期限:_________  本协议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在合同期内,乙方工作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可解除与乙方合同。  
三、服务确认方式  乙方按双方认可的托管区域内进行绿化维护,其中包括抗旱、打草、防病治虫、树木、绿缡的修剪等。  如需绿化种植,甲方需另付花卉苗木费;防病治虫的农药购置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四、结算方式及时间  
1、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元托管费,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一降低或提高绿化托管费。  
2、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以转帐支票方式结算。  
五、双方义务  
1、乙方负责按双方认可的绿化区域提供绿化日常维护,保证月月有花、天天有绿、保证相关办公场所和重要会议、接待室的花卉摆放。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停车场所及相应的水源。  
3、维护期内甲方绿地和现有的花卉不得有损坏,否则由乙方负责赔偿。如发生天灾、人为损坏及自然死亡的树木花卉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4、如乙方在为甲方工作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由此出现的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托管、租摆价格  如甲方需租摆花卉,乙方可提供服务选择。经双方认可月托管费_________元。此价已包含人工费及其它费用。甲方在此合同以外增加需求,双方另作协商。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  
九、本合同一式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任(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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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该怎么避免租赁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1、查明出租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一致。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4、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的临时建筑,则应关注是否超建设范围或超使用期限。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能承租。
商铺租赁合同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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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弟弟最近就要打官司了,我也不知道能帮上什么,妈妈让我多帮衬一些,帮他咨询下绿化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律师回复]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案由分四级案由,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以此类推,直到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四级案由,其第三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第一级案由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另外,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并列案由还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从文义解释,上述案由规定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的案由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人民法院在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时,应当根据诉讼请求所基于的法律基础确定诉争法律关系,并选择相应的民事案由。因此,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等有关勘察、设计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七十六条等有关监理的规定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按照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同时,农村建房、装饰装修工程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亦不包含在《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之内。但笔者对此,尚有不同看法。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就几类特殊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为: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由此可知,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系基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需要。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的问题,《解释》将其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值得注意。笔者比较上述诉争法律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不同,推定其原因为建设工程的分包系针对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外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装饰装修合同亦系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为增加建筑物的利用效率和使用用途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二者均属于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添附”,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少因工程欠款采用留置权优先受偿和执行拍卖的情形,另外农村房屋因土地属性,目前尚不具备市场自由流动性也较少采用优先受偿和执行拍卖。故笔者大胆揣测,上述不同可能为最高人民法院暂不将建设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原因之一,以工程施工是否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作为合同纠纷和不动产纠纷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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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率和绿化绿化覆盖率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居住环境,“宜居、生态、绿色”已经成为人们考核楼盘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绿化率一直是开发商经常向购房者提及的一个数据,同时也是购房者比较关心的数据,绿化率=绿化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绿化率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指标,但三者的涵义却各不相同。绿化率是规划指标,指的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绿化覆盖率是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占地面积的百分比,因此,树的影子也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而绿地率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但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长草的地方都可以算做绿地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及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可能很少有购房者留意到绿化率只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衡量楼盘绿化状况的国家标准是——绿地率,绿地率=绿地总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计算要比绿化率严格很多。上图绿色部分所示的便是绿地率,绿地率只算地上的面积垂直绿化面积,而绿化率则可以包括屋顶绿化、盆栽花卉等覆盖面积,可以看出,绿地率不仅计算比绿化率严格,且一般情况下,绿地率要小于绿化率,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开发商更倾向于将绿化率作为常用推广概念,这是为了让客户产生绿化更高的感觉。但绿化率和绿地率都能作为小区舒适度的考核标准,绿化率和绿地率较高,建筑密度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一般情况下,新建居住区内绿化率不得低于35%,大于50%则可称作花园,一般在40%左右就能使得居住舒适。
商铺租赁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承租商铺之前,需要了解该商铺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损失。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承租商铺之前,应当赴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承租商铺的目的在于开展商业经意活动,而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许多条款都要围绕着营业执照的办理来设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从而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租赁登记,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2、商铺上原本已经注册了营业执照,而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从而导致在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 3、房屋类型不是商业用房,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4、涉及特种经营行业(娱乐、餐饮等)的,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第 1、 2、 3、5条情形,可在合同中设定为出租人义务,并给予出租人合理宽限期,超过一定期限还无法解除妨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第4条情形,可设定为无责任解约情形,以保障承租人万一无法办出营业执照时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转租需要注意 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潜心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建议承租人在支付此笔费用时,应当考虑分批次与转租或承租权转让错作环节结合起来支付,以此降低资金风险,并可考虑将营业执照办理成功作为该笔费用退还或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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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业主该怎么维权
小区绿化带被开发商违建成其他建筑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处理:1、找出你的购房合同,看看关于绿化你跟开发商当初达成的什么样的协议2、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绿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与使用,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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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发商绿化未交接给物业,物业是否要承担绿化养护员工费用
[律师回复] 举个案例说明一下,某开发商在销售其楼盘时向买受人承诺一定会依法提供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当该小区业主陆续入住达到了法定标准后,随即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职责准备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时发现没有物业服务用房,后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在进行楼盘销售时没有按照承诺提供物业用房,而是将以上物业用房作为商品房卖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业委会成员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兑现承诺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但开发商表示房屋已经出售,不能腾让,但是可以提供一间15平米的小房作为物业管理用房,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关于开发商在销售的楼盘时是否需要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时候按照规定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会议议事活动用房。所以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显然是违规行为。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是否可以进行处分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本案中开发商擅自将物业用房进行了销售转让,明显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中小区物业用房已被开发商出售给善意第三人,故业委会要求开发商收回物业用房的请求难以实现,但开发商作为小区开发商,仍负有在本小区范围内为业委会方安排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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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承租商铺之前,需要了解该商铺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损失。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承租商铺之前,应当赴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 承租商铺的目的在于开展商业经意活动,而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许多条款都要围绕着营业执照的办理来设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原有租赁登记信息没有注销,从而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租赁登记,从而导致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2、商铺上原本已经注册了营业执照,而该营业登记信息没有注销或者迁移,从而导致在同一个商铺上无法再次注册新的营业执照; 3、房屋类型不是商业用房,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4、涉及特种经营行业(娱乐、餐饮等)的,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第 1、 2、 3、5条情形,可在合同中设定为出租人义务,并给予出租人合理宽限期,超过一定期限还无法解除妨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第4条情形,可设定为无责任解约情形,以保障承租人万一无法办出营业执照时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等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就生效; 2、经登记的案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两个承租人的,其中一个合同办理了租赁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则房屋应当租赁给办理租赁登记的承租人,出租人并向没有租赁登记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建议及时赴该商铺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另外,大多数工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均要求租赁合同经过租赁备案登记。 转租需要注意 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潜心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建议承租人在支付此笔费用时,应当考虑分批次与转租或承租权转让错作环节结合起来支付,以此降低资金风险,并可考虑将营业执照办理成功作为该笔费用退还或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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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苗木栽植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绿化苗木栽植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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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绿地绿化的标准与绿化率的指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售小区常常把绿化、环境作为宣传重点,但是你知道吗,楼书上写的“绿化率”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衡量小区绿化程度更为准确、也更有法律效力的“绿地率”,购房者一般接触不到。简单举个例子,如果你家的露天停车场是预制砖缝植草的,在“绿化率”中是全算绿化面积的;而在“绿地率”中,就只能算十分之一的绿地面积了。“绿地”变“绿化”只因数值高一验房专家告诉记者,在商品房规划备案、竣工综合验收中,绿地率都是必备指标之
一,竣工验收中的绿化验收,就包括检查工程绿地率是否和规划的一致。“也就是说,只要小区能通过竣工验收,就意味着开发商没有在最初规划的‘绿地率’上缺斤短两。”但他同时也表示,小区绿地率具体是多少,开发商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购房者,也不一定写入购房合同,需要购房者自己询问或是到规划部门查询。有楼盘在水泥地上“种草”作假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确实少有购房者会主动想到问绿地率;另一方面,购房者更多关心交楼时间和质量问题,前期对小区空间、楼距等可以接受的话,具体到绿化面积一般不会挑剔,除非公共空间突然缺了很多。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以九江楼市现状,大多数在售楼盘的绿化如何,购房者可以较为直观地看到,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去看已建成小区绿化,那些以现楼或准现楼销售的项目更可查看实际情况。不过,假如不幸碰到了一个把绿化当成表面功夫来做的楼盘,未来居住的舒适度,恐怕会大打折扣。业内人士称,2009年曾有小区因绿地率不达标无法验收,开发商在水泥地面等各种空间临时做了数百平方米的绿化,验收通过、交楼后便将其铲掉。目前,个别小区铲掉绿化带改做地面停车场的事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业主应该积极主动维权,一味等待相关部门查处是不太现实的”。相关知识绿化率树荫也能算进去楼盘宣传、楼书中常见的“绿化率”,在住宅规划、建设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对应概念,一般被认为是“绿化覆盖率”的简称,而这个“绿化覆盖率”更多出现在各级政府的城市绿化条例里,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用地的比率。也就是说,不光长草的地方基本都能算进去,连一棵大树下面的阴影区域,哪怕地面是水泥地,也都能算入绿化率。商品房宣传中的“绿化率”套用类似算法,显然在数字上会比较好看。绿地率盆栽植物都不算绿地率则是“硬指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由于是“绿化用地”,树冠下的阴影自然要被刨除,如果停车场内的绿化为预制砖缝植草,只能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停车场内移栽的乔木大树,按每棵2.5平方米计为绿化用地,建筑物外墙及盆栽绿化都不能计入绿地面积。标准:绿地率不应低于3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其
一,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其
二,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内。其
三,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利观赏使用。其
四,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健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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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承租租赁房屋产权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很好保障。因此,律师建议:

一,承租前核实权属。承租方在签订商业地产租赁协议前需要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通过对出租方 主体资格的审查,可以核实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同时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则需要出租 方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则需要得到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授权。通过对该物业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还可 以确认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瑕疵。例如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物业就不能进行租赁。

二,关于租赁房屋设立抵押的问题。《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协议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 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后设立抵押的,该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出租方应该书面 告知承租人,律师建议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当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协议解除的,出租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商铺租赁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对此,律师建议:

一、关于装修范围必须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二、不能损害原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装修折旧与补偿方式一定要约定清楚。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双方还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
3、商户租用商铺经过多年经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会形成一定的商业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将商铺收回,他们就要承受着这种无 形的损失。为此,大多数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但是全国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面对如何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律师建 议承租人可以协议中约定。

一,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1天然后出租以阻断“继续出租”的情形。

二,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可以防止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4、租赁协议的解除也涉及到多方原因,将其分别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一,约定出租方的义务及其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明确出租方对于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义务,如果相关手续无法办妥或者由于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承租人有权解约退租并获得损失赔偿。

二,约定由于
第三方原因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协议解除条款。比如由于政府规划的变化,导致商铺被拆除。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承租方却不能直接得到这种补偿。对此,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在双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须解除协议的,承租方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三,约定承租方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出租方享有协议解除权。在满足协议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开发企业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但是律师建议:开发企业不能以商户欠租为由而随意侵犯商户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在租赁协议中作出约定:例如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租赁人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否则,该物品视为弃置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理。
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未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出租方可代为进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店铺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这么约定
1.符合本合同
第九条第
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怎样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承租租赁房屋产权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很好保障。因此,律师建议:

一,承租前核实权属。承租方在签订商业地产租赁协议前需要核实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必要时还应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通过对出租方 主体资格的审查,可以核实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方与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同时如果出租方并非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代理出租、委托出租,则需要出租 方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两人以上共有的,则需要得到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授权。通过对该物业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还可 以确认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瑕疵。例如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物业就不能进行租赁。

二,关于租赁房屋设立抵押的问题。《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协议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 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后设立抵押的,该租赁关系不受影响。如果房屋先抵押,后出租的,出租方应该书面 告知承租人,律师建议双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当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协议解除的,出租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商铺租赁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对此,律师建议:

一、关于装修范围必须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二、不能损害原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三、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装修折旧与补偿方式一定要约定清楚。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双方还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
3、商户租用商铺经过多年经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会形成一定的商业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将商铺收回,他们就要承受着这种无 形的损失。为此,大多数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但是全国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面对如何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律师建 议承租人可以协议中约定。

一,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防止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1天然后出租以阻断“继续出租”的情形。

二,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可以防止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4、租赁协议的解除也涉及到多方原因,将其分别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一,约定出租方的义务及其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明确出租方对于相关手续的协助办理义务,如果相关手续无法办妥或者由于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开业的,承租人有权解约退租并获得损失赔偿。

二,约定由于
第三方原因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协议解除条款。比如由于政府规划的变化,导致商铺被拆除。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承租方却不能直接得到这种补偿。对此,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在双方都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须解除协议的,承租方应得到一定的补偿。

三,约定承租方在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时,出租方享有协议解除权。在满足协议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如出现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不偿还欠款的情形,开发企业大都会采取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但是律师建议:开发企业不能以商户欠租为由而随意侵犯商户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在租赁协议中作出约定:例如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租赁人遗留在商铺内的物品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否则,该物品视为弃置物,由出租方任意处理。
租赁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协议的,应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未将该商铺恢复原状的,出租方可代为进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店铺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可以这么约定
1.符合本合同
第九条第
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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