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购买住宅后,购房者不可随意撤回其购买行为。
然而,如果在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日期已经超过了整整一年,且此时买方仍然无法办理房产证,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便拥有权利申请撤销购买协议或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损失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出于自身因素导致出售方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除非双方在协议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必须对因此给购买方带来的延迟而引起的违约责任负责。
因此,尽管没有获得房产证,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购买者仍可依据法律寻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交房不满意可以退房吗
能否退房,要看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况购房者可以退房:
一、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二、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可以退房;
三、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可以退房;
四、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五、开发商逾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后在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
如果购房者的退房理由不在以上五条之内,纯粹是因为个人喜好等原因想要退房,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不给房本可以退房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