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公司收费标准
关于劳务中介所收取服务费用的相关事项,通常涵盖如下几类:
首先是派员人员日常管理费用,或者称之为“派遣佣金”,其具体的金额范围大致稳定在每位雇员每个月100至500元之间,而这笔费用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客户企业的特殊需求、各岗位员工的职责要求、工作负荷水平及招聘难度等因素综合决定,并在经过双方深入细致的商议之后,方能确定最终费用。
其次,针对企业提供的招聘外包服务,该服务内容囊括了诸如职位分析、招聘信息发布、筛选简历、精准配比候选人、安排电话面试、组织一对一面试、指导职业规划、进行职前培训、协助办理入职手续以及提供新进员工庇护等全方位的服务环节。
由于服务种类繁多,每项服务的最终收费额因制定方案的异同而有所差异,以预约服务为例,其收费会按照符合资质的受访者实际到达人数进行计算;
若采用录用方式,则根据面试中成功达成聘用意向的人员数量收取费用;
至于报到式服务,收费则依据最后确定报到的实际人员数量进行计价。
接下来涉及到社保代理服务费用,即劳务公司代办各项社保业务的服务费用,所报出的价格通常维持在企业每位雇员每月50元,而对于个人而言,所需支付的费用为每年600元。
还有就是人事代理服务费,主要涉及基础数据核实查询、结账计算申报缴纳、社保账户合并迁移、保险理赔处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工资发放服务、个人所得税税务申报服务、开具劳务发票等等,费用大约为每位雇员每月100元,年度整体花费为600元左右。
此外,劳务公司还可能会收取劳动力长途运输费、劳动力储存费以及其他未列出的特定费用项目,这些都需要特殊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罗列的所有费用项目,最终收费额度可能会因为具体实际情况以及劳务公司根据每家客户企业的不同需求所决定的不同报价而有所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二、劳务公司可不可以分包给班组
如果是一个劳务分包单位转给另一个劳务分包单位,是不可以的。
但如果是劳务分包单位对班组,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实际上规模较大的劳务分包单位下面有不同工种的班组,结账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日工计,第二种叫“包活儿”,即按照每单位(m,㎡,t)价格包给班组,这样可以避免磨洋工的现象,实际上是一种对班组地结算方式而已。总包单位也大多采取第二种方法和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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