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内受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学生遭受伤害的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应当对受害者支付其在接受医疗救治、护理服务、交通运输费用、营养补充食物开支以及住院餐饮补贴等各项合理花费的补偿;
同时,还要赔偿由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而产生的额外收入损失。
如若造成伤残,责任人还需承担辅助治疗器具购置费及残疾赔偿金;
若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则还须向家属支付丧葬相关费用并支付死亡赔偿金。
对于受害者所承受的严重精神损害情况,须额外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然而,当涉及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时,通常情况下,责任人应对受害学生提供医疗救治、护理服务、交通运输费用、营养补充食物开支以及住院餐饮补贴等合理花费的赔偿。
对于伤残情况,需负责支付辅助治疗器具购置费及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学校吗
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是学校,依然是父母。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学生在校内受伤赔偿标准是多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