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不支持,又该怎么伸冤?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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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应在五日内对检察监督请求给予明确反馈,当事人可审查对方是否违规并举报。如申诉被驳回,可在判决生效后向本地或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再次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拒绝抗诉往往有充足理由,但申诉人可要求公开听证会表达观点。但基本难以改变检察院决定。
抗诉不支持,又该怎么伸冤?

一、抗诉不支持,又该怎么伸冤?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检察监督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起该请求的当事人给出明确的反馈。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审查对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有违规情况则有权向检察院内部的检务督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通常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方面拒绝了申诉人的抗诉请求,那么申诉人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尝试向其本地区或者上一级别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再次提出申诉,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生效后抗诉”)。

2.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上看,检察机关往往需要经过公诉部门的系统性研究以及检委会的审议批准,才能做出不支持抗诉请求的决定。

相较之下,检察院拒绝支持的抗诉请求往往具备充足的理由,因此申诉人完全有权利要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来阐明自己的观点。

然而,尽管如此,基本上申诉人还是难以改变检察院已经作出的抗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抗诉不支持后怎么进行申诉

抗诉不支持后应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抗诉,检察院不支持的,还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当事人的申诉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抗诉不支持,又该怎么伸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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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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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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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不支持后怎么申诉
当事人可依法向上级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请求。在此阶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在收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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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该如何办?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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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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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刑事案件支持抗诉吗
在刑事案件中是支持抗诉的,抗诉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以及对案件判决结果有争议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如果被害人抗诉,应该在收到判决书的5天之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院收到抗诉请求后的5天内,应该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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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支持民事抗诉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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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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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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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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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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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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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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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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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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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支持抗诉应该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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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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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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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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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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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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