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有贷款的房子必须还清吗
实际上未必如此,离婚过程中如若存在房产仍然欠有贷款未予偿还的情况,这在分割方式上会有所区别:
1.如果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那么其自然就视为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协商来达成合理的分配方案,然而倘若未能达成协商的话,则需要将争议交由法院裁决。
2.至于那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若认定为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字之下的个人财产的话,虽然这个房产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个人属有,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夫妻二人需要共同承担该房产的抵押贷款债务,因此,拥有物权权利的那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有贷款问题,如何离
离婚的时候,双方存在贷款的纠纷问题,双方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就离婚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双方已经合理安排了贷款的承担问题,双方就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仍然存在纠纷的话,或者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首先会确认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应当支持原告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然后人民法院就会就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作出判断。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有贷款的房子必须还清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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