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房管所不处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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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住宅品质问题,业主需明智选择维权途径。可优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修缮或采取其他对策。若协商无果,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投诉。若仍无法解决问题,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换房屋或赔偿损失。
买了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房管所不处理怎么办

一、买了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房管所不处理怎么办

当住宅物业遭遇品质问题之际,业主须要审慎地挑选合适的手段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若疏忽决策,不但可能无法妥善把握住宅品质疑难事项,还有可能招致附带的法律责任。

面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困扰,业主可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进行有效解决:

1.寻求与开发商的妥善磋商。

由于住宅乃从开发商手中购得,开发商理应对其商品承担最基本的担保义务。

开发商有义务确保所生产的住宅,品质必须服从法律规定,且能适应业主的实际需求。

因此,业主若发觉所购买住宅存在品质问题,优先考虑通过与发展商开展深入协商,以获取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请求开发商提供修缮服务或者实施其他必要的对策等。

2.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申告。

倘若在与开发商交涉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难以就住宅品质问题取得实质性解决,不妨尝试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这些机构将会针对事件展开调查并督促开发商给出明确答复,同时要求开发商积极履行其修复职责。

3.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之前两条途径寻求帮助无效的前提下,业主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的裁决。

就品质问题而言,其本质上属违约行为,对此,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业主便有权主张退换房屋,甚至可以索取损失补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二、买了房子怎么在协议离婚时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了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房管所不处理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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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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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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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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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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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可以的!不是你认为有质量问题就是有“质量问题”!而且这个环节根本和物业管理无关!我可以负责任告诉你,只要发展商可以出具《综合验收备案表》,他交出的楼宇就是合格的!因为此个证是房管发证的!也就是官方认可“此项工程合格”。你如果坚决认为“不合格”,你就需要“举证”向申请民事赔偿。没有第二条路!但有几点你需要明白并清晰:就是:
1、你的楼房的室内装修属于主体以外,属于装饰工程,如果装饰工程的话,不会影响到主体是否合格,是两个概念,楼主要分清楚。
2、室内装修如果质量问题,只要发展商按规定启动保修程序,也不能说发展商违约,目前最新的法规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里面已经清晰地表明了相关项目的保修期限,包括你上面的说的“漏水”,你自己上网查来看!
3、物业管理提供的公共物业管理服务!他们对于你说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两个原则性问题,他们是公共服务供应房,不是房屋供应商,所以,你应该按照《销售合同》里面的日期交付物业管理费,如果你认为发展商的楼“不合格”,你也应该先交物业管理费,然后当你“成功告了发展商楼宇不合格时”,然后再向发展商索赔你“不应交付的物业管理费”,这就是等于应用《民法通则》里面的“过失责任条款”,即:发展商房屋不合格造成了你承担了不应收楼付的物业管理费!!!简单说就是:你和发展商之间必须有一个人来承担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属于公共开支,你和发展商之间谁都没有权力免交,所以,物业管理方不需要理会你和发展商之间的《销售合同》纠分,由于跟物业管理没有关系,物业管理方只是执行一项合同,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他提供服务,你就必需交费。当你没有成功“告倒”发展商违约之前,收楼日期就是只能以“销售合同”来届定,就是由“你”来交。
4、什么时候交物业费都是10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早已经说得很清楚,包括发展商没售出的空置房,发展商也应该付100%的物业费。
5、楼主也不要认为物业公司和发展商是一伙的“幼稚”说话了!如果这个物业公司不是挂牌,法人,核算的,他们不可能接到你楼盘的“前期物业管理”,也就是,他们说和发展商是两个个体,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在和你接触。
6、楼主你要明白,你目前的房屋已经明确进入了当地房管的“确权”程序当中,也就是说,这间房的使用权是你的,就是你长年不入住,物业费还是要交的,因为你住与不住,物业管理工作还是一样天天要开展的。他们的收费对方就是“产权人”,《销售合同》交楼日期前的,他们物业公司向发展商收,交楼日期开始,不用说,就是向“你”收费。
7、正规的操作,物业公司没权免你管理费!因为这是公共支出,发展商也没权。发展商送给你,即代你交还说得过去,不然。你拒交物业管理费时间的“空账’,财务账户如何处理当坏账处理
9、不要听一楼的乱说,不交管理费违约!但物业是没权停你水和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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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谁来管
处理楼宇质量问题时,首先要确认是否在保修期内,与开发商协商,并向规划部门报备,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购房者可求助于房屋土地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对照购房合同条款,对质量问题提出修复和赔偿要求。若房屋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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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发现质量问题,应首先联系开发商,其承担最终责任。不满开发商处理或赔偿,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认定或投诉。业主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作为赔偿证据。如协商无果,可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购房者有权依法维权,确保房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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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有质量问题是否要交物业管理费?
[律师回复] 不可以的!不是你认为有质量问题就是有“质量问题”!而且这个环节根本和物业管理无关!我可以负责任告诉你,只要发展商可以出具《综合验收备案表》,他交出的楼宇就是合格的!因为此个证是房管发证的!也就是官方认可“此项工程合格”。你如果坚决认为“不合格”,你就需要“举证”向申请民事赔偿。没有第二条路!但有几点你需要明白并清晰: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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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管理提供的公共物业管理服务!他们对于你说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两个原则性问题,他们是公共服务供应房,不是房屋供应商,所以,你应该按照《销售合同》里面的日期交付物业管理费,如果你认为发展商的楼“不合格”,你也应该先交物业管理费,然后当你“成功告了发展商楼宇不合格时”,然后再向发展商索赔你“不应交付的物业管理费”,这就是等于应用《民法通则》里面的“过失责任条款”,即:发展商房屋不合格造成了你承担了不应收楼付的物业管理费!!!简单说就是:你和发展商之间必须有一个人来承担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属于公共开支,你和发展商之间谁都没有权力免交,所以,物业管理方不需要理会你和发展商之间的《销售合同》纠分,由于跟物业管理没有关系,物业管理方只是执行一项合同,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他提供服务,你就必需交费。当你没有成功“告倒”发展商违约之前,收楼日期就是只能以“销售合同”来届定,就是由“你”来交。
4、什么时候交物业费都是10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早已经说得很清楚,包括发展商没售出的空置房,发展商也应该付100%的物业费。
5、楼主也不要认为物业公司和发展商是一伙的“幼稚”说话了!如果这个物业公司不是挂牌,法人,核算的,他们不可能接到你楼盘的“前期物业管理”,也就是,他们说和发展商是两个个体,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在和你接触。
6、楼主你要明白,你目前的房屋已经明确进入了当地房管的“确权”程序当中,也就是说,这间房的使用权是你的,就是你长年不入住,物业费还是要交的,因为你住与不住,物业管理工作还是一样天天要开展的。他们的收费对方就是“产权人”,《销售合同》交楼日期前的,他们物业公司向发展商收,交楼日期开始,不用说,就是向“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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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要听一楼的乱说,不交管理费违约!但物业是没权停你水和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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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物业管吗
房产品质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承担最终责任。若处理不当,可请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介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其鉴定结果可作为赔偿证据。若争议未解,可采取司法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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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产品的质量有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应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一般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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