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证有效期多久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短期居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定为每一年度。
对于持有短期居民许可证的人员而言,如果他们打算在现有的居住地点继续生活,那么就必须要在许可证期满前的最后一个月内,前往居住所在地区接受公安部门授权的社区服务机构或者派出所予以签证的手续。《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居住证和暂住证有什么区别
居住证和暂住证的区别有:居住证是由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专门设立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受理审核,主要管理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暂住证是由派出所受理制发给流动人员的,主要管理机关是派出所。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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