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确权后能转让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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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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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建房在确权后,其转让权受到法律约束。宅基地使用权人拥有对集体公有用地的占用和使用权,并可依法建设住宅和配套设施。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可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转让时,需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及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需确保使用方式合规。
自建房确权后能转让吗

一、自建房确权后能转让吗

自我国启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以来,广大农村地区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以合法化,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亦成为可能。

首先,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拥有了对集体公有用地的占用及使用权利,他们有资格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这些土地实施合理利用以建设住宅以及其他必要配套设施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待通过正规审批流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权利主体便可在宅基地范围内致力于建筑住宅及相关辅助建筑物;

(2)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同意,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再次审查达到合法合规标准之后,他们有权将所建住宅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符合宅基地使用权获得条件的农户。

在此过程中,住房的转移将伴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步转换。

由于房屋产权继承性,因而实际上,宅基地使用权也具有类似的继承属性。

已注册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且须及时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再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主要在于确保宅基地使用方式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要求。《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自建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法律效果

自建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结合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来判断。

1、集体土地上自建的房屋,还应看买卖双方是否同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自建房买卖合同一般认定有效;反之,则合同无效

2、国有土地上还建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买卖合同才能有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建房确权后能转让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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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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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在建工程转让的区别
1、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2、在建工程: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指企业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在建工程转让是由甲工程队转让给乙工程队,这种情况应该由甲终止合同,再进行招标,乙工程队来招标得到这个在建工程。
二、在建工程转让的范围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
特别提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系毛地出让模式下与出让合同一并签署的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两份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这是基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如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抵押借款合同、预售合同等,法律并未规定这些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并转移。净地出让模式下,出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归为一份出让合同。
3、土地现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特别提示:
(1)地上建筑等系由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经施工建设而成,这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在在建工程转让时并非已当然归转让方所有,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已属于转让方所有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也未必均在现场并成为地上建筑的一部分,但在建工程转让的是现场现状的地上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现场现状是相对于某一时点来说的,不同时间的现场现状的地上建筑具体构成可能会不完全相同,因此双方应约定确定现场现状的时点,并通过现场拍摄、文字描述、列举清单等方式予以固定。
(4)与在建工程有关的指定债权债务。现场现状是在建工程转让的转让基准,但在建工程转让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大量的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合同的处理,一般转让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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