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谁来修
若住宅楼宇确因质量问题产生非业主或物业服务失误引起的现象,那么这实质上归咎于承建商的过失;作为工程建设的主导者,承建商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应对消费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让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较为妥当的。
倘若业主所购买的住房在其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业主有权寻求开发集团的协助来开展必要的维修工作;然而若是住宅的质量问题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日期过去以后才被发现,那么业主在无法指望开发集团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便不得不自行解决这个难题。
首先要查看住宅所享有的质量保修期是否已过期,如尚未过期,那么住宅出现的质量问题便可向当地质量检验站递交投诉申请。
至于住宅具体质量问题的综合评估事宜则需聘请专业机构进行。
住宅质量问题发生后,业主应第一时间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展开协商,试图寻找到合理解决之道,同时也要及时申报相关政府机构(例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并请求他们进行质量检测和归档备案。
对于涉及住宅质量争端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如能达成共识,可共同选定一家具备资质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以获取评估报告。
如各方当事人对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按照自身职权指定一个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审理。
对于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法院须依据法规进行严格审理,且评估机构必须出席法庭,接受各方面质疑。
政府部门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是涉及到住宅主要结构受损或是房屋出售人持续违反交付义务这样严重的问题,否则多数质量问题并不足以构成退房的充分理由。
当购房者发现住宅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表达关切,开发公司将负责实施维修至合格为止,直至达到房屋质量无瑕疵的交付条件。
倘若由于开发公司未能解决住宅质量问题导致未能按时交房,买受人有权借助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明细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交付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装修费、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谁来修”,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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