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是恶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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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在购置房屋时所支付的定金退还方案如下:(1) 若经双方商议达成协议,对方赞成解除合同并予以履行,则可以顺利地完成退房及退款之事宜;(2) 然而,倘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且该退房退款事项实质性地导致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作为买方将不得已失去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一房二卖是恶意吗

一、张家港退购房交的定金可以退吗

关于在购置房屋时所支付的定金退还方案如下:(1) 若经双方商议达成协议,对方赞成解除合同并予以履行,则可以顺利地完成退房退款之事宜;(2) 然而,倘若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且该退房退款事项实质性地导致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作为买方将不得已失去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在中介购房交的定金可以退吗

买房时交的定金可不可以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定金可按以下情节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据约定退还定金。

2、出现违约的,如果收取一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支付一方违约,收取方可以不退还定金。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张家港退购房交的定金可以退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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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恶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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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恶意一房二卖怎么办
在“一房二售”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或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若开发商再售同一房产给第三方,导致购买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购买者可解除合同、退款、索赔,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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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样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
1、买房方应当对这一情形有一个预见,在双方签订买房协议时就要设计相关条款以备纠纷的发生。如果自身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操作或就此问题专项咨询专业律师,这叫花小钱办大事。
2、对这种恶意的毁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技巧的,比如说卖方不按约收取购房款,不按约交付房屋,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因此还有其他损失的,卖方还应进行赔偿。
3、违约金的数额不宜约定的过低,因为违约金数额过低的话,意味着违约成本过低,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比恶意违约的成本还高的话,卖方肯定会选择违约。所以,违约金数额应当约定的高一些,以显示其约束力度。
4、对于卖家违约后,买方还存在的其他损失,卖方还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买方是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定存在的损失。具体到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与卖方协商确定损失,以和解方式了结,可简单快速;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如果没有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当然,作为买房一方,合同目的是为了购得房产,赔偿损失倒在
其次。所以,买方
首先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同时,主张违约金的给付和其他损失的赔偿。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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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
1、买房方应当对这一情形有一个预见,在双方签订买房协议时就要设计相关条款以备纠纷的发生。如果自身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操作或就此问题专项咨询专业律师,这叫花小钱办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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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约金的数额不宜约定的过低,因为违约金数额过低的话,意味着违约成本过低,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比恶意违约的成本还高的话,卖方肯定会选择违约。所以,违约金数额应当约定的高一些,以显示其约束力度。
4、对于卖家违约后,买方还存在的其他损失,卖方还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买方是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定存在的损失。具体到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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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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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这种恶意的毁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技巧的,比如说卖方不按约收取购房款,不按约交付房屋,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因此还有其他损失的,卖方还应进行赔偿。
3、违约金的数额不宜约定的过低,因为违约金数额过低的话,意味着违约成本过低,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比恶意违约的成本还高的话,卖方肯定会选择违约。所以,违约金数额应当约定的高一些,以显示其约束力度。
4、对于卖家违约后,买方还存在的其他损失,卖方还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买方是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定存在的损失。具体到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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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作为买房一方,合同目的是为了购得房产,赔偿损失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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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恶意毁约
1、买房方应当对这一情形有一个预见,在双方签订买房协议时就要设计相关条款以备纠纷的发生。如果自身没有专业能力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设计,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操作或就此问题专项咨询专业律师,这叫花小钱办大事。
2、对这种恶意的毁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技巧的,比如说卖方不按约收取购房款,不按约交付房屋,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因此还有其他损失的,卖方还应进行赔偿。
3、违约金的数额不宜约定的过低,因为违约金数额过低的话,意味着违约成本过低,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比恶意违约的成本还高的话,卖方肯定会选择违约。所以,违约金数额应当约定的高一些,以显示其约束力度。
4、对于卖家违约后,买方还存在的其他损失,卖方还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买方是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定存在的损失。具体到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1)与卖方协商确定损失,以和解方式了结,可简单快速;
(2)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如果没有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当然,作为买房一方,合同目的是为了购得房产,赔偿损失倒在
其次。所以,买方
首先应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同时,主张违约金的给付和其他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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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恶意诈骗吗
缴纳的定金通常可以进行退还操作,然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当购房者期望退还定金时,以下几种情境往往可以让他们向开发商索取定金返还:首先,若开发商尚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亦即未达到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条件,那么其与购房者之间关于购房定金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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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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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一房二卖怎么认定
“一房二卖”指卖家与两位购房者签订同一房产买卖合同,也可能是与多位购房者签订多份合同,以出售同一套房产,这种行为属于恶意欺骗的商业行为,买家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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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遭遇一房二卖该怎样处理一房二卖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二卖法律效力
关于“一房二卖”,应视情况而分别处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此可知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的变更,所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房屋产权人。
2、两个购房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应归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如果卖房人所签的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先行合法占有房屋具有公示与公信作用。其中的一份合同得到了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是合法履行,我们应当遵守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4、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预先支付房屋对价就意味着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应该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这样既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同时也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一份合同在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一份合同在后交付了标的物房屋。那么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应该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物权公示性及对抗性原理,对于已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不管房屋是否交付,将都无法对抗已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
6、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份合同在先,且房产已实际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另一份合同在后,未实际交付房屋,但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依然应该确认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以及对抗
第三人的支配权的性质,即未办理登记的前买受人无法依据所谓的“物权请求权”主张后买受人返还房屋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依据其享有的债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7、如果上述所列的几种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基本原则,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而合同未得到履行的一方购房人可以从卖房人处得到违约赔偿来补救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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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恶意串通吗
在“一屋二租”的情况下,通常判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如下:先完成注册和过户手续的购买者将获得房产的所有权;若双方均未能完成此过程,那么首笔支付款项者将优先获得房产所有权;若双方均未进行支付,则率先签订购销协议的当事人有望取得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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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主恶意一房两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主恶意一房两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犯罪主体:大多是二手房买卖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卖“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毕竟一手房交易中作为出售人的房产开发商相对比较有信誉和资质,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一般也容易被认为是民事纠纷。但仍有判决开发商在一房二卖中构成犯罪的案例。
(2)罪名:合同诈骗罪
卖房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购房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极容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3)构罪形式
A.出卖者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B.出卖人伪造房屋权属凭证,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C.出卖者已将房屋实际出售过户给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取购房款的
D.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
.出卖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将房屋重复抵押或出售,获取贷款或者购房款的
(4)排除情形
下列“一房二卖”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A.出卖人作为实际房屋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将房屋选择过户给一人,对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房款的
B.出卖人虽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买受人,但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且不影响买受人实际使用的
C.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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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家延期交房咋办,二手房卖家违约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二手房买卖卖家延期交房咋办二手房交易,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逾期未交付房屋以及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人诉至要求房主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受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房人不得不为自己的违约承担法律责任。2008年6月7日,薛某与林某在无锡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薛某将自己的房屋以1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合同签订当日林某交付定金5万元,约定首付款过户当日支付,5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办10年商业贷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薛某。另外,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等的违约责任。次月30日,林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薛某发函,要求薛某接函后7日内交付房屋,并在接函后十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逾期未办理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手续,将视为违约由薛某承担法律责任。后因薛某与前妻离婚事宜及诉争房屋存在的抵押贷款,致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耽搁,林某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薛某双倍返还定金。二手房卖家违约如何赔偿法庭上,林某诉称,薛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违约,在其又发函敦促后薛某仍未履行义务,且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存有欺诈行为。因此,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薛某则辩称,其按约在规定期限前腾空了房屋,但因房价下跌,林某不肯入住,无奈其将钥匙交给了房产公司业务员陈某,委托陈某转交给林某。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过户时间,且过户需要双方配合,林某发函让其10天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故意刁难,正常情况下,手续齐全交产权部门也需要15天才能办理完相关手续,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认为,林某与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林某已按约支付定金,薛某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薛某主张林某拒收房屋钥匙、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林某认为薛某有意隐瞒诉争房屋有银行抵押情形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林某在签订合同前对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贷款事宜是知晓的,因此,薛某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薛某已违约,作为原告的林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现林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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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恶意交易怎么办
关于可撤销与无效合同,相关主体在知晓事实一年内,可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达所付款项的双倍数额。此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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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求助:车卖掉了,买车人恶意不过户,怎么办
[律师回复] 现在书面通知其于什么时间与你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如其不同意或不回复可以。
  另外法律规定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买卖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只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便完成了《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必须办理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既非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强制性义务,亦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将机动车出卖给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据此规定,很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会议认为,出卖人已经为出卖机动车辆交纳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即使没有办理保险关系的过户手续,在保险期限内亦不能免除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限额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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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拍卖无效行为由那个机关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情节严重者,或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招标拍卖挂牌中的恶意串通行为,首先可以确认竞买无效,即竞买成交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成交后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也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还可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在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恶意串通拍卖无效行为由那个机关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恶意串通拍卖无效行为由那个机关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情节严重者,或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招标拍卖挂牌中的恶意串通行为,首先可以确认竞买无效,即竞买成交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成交后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也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还可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施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在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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