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所有权纠纷:当夫妻共同买进房产且未曾落实过房产权属制度的明晰性约定,亦或是虽约定过但约定模糊不清,就有可能导致权属纠纷的产生。
具体而言,一方可能透过宣称该房产属于个人所有来争夺所有权,另一方则以夫妻共有财产为由主张权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约束规范,若夫妻在合法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了事先约定或法律明确赋予个别财产权之外,其他仍应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出资纠纷:在购房流程中,倘若夫妻双方对于出资占比制度缺乏明确的共识,又或者出资实际情况与约定内容有所出入,那么就有可能产生出资纠纷。
诸如,其中一方可能通过强调自身的较高出资比例来寻求更大的房产份额。
登记纠纷:在进行房产形式注册时,如果夫妻双方在木注册模式上未能达成清晰可见的协议,或者运行中的实际注册与约定有出入,那也有可能引发登记纠纷。
比如,某一方有可能声称希望把房产单独记在自己名下,而另一方则主张应该对共同拥有有权进行注册。
为了防止这些纷争的发生,夫妻在购屋之前务必进行深入的交流沟通,明确表达出各自的利益和责任,并且最好能签署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
同时,在购屋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好各类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这样才能保证在今后出现相关问题时可有力地支持自身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逾期交房会有哪些纠纷
逾期交房会有的纠纷: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致使房屋无法开工建设,或者违法建成了房屋,但因为不能提供相关文件而无法向购房者交房引起的纠纷。
2.开发商因购房者不交纳费用拒绝其入住开发商因购房者不向其交纳由其代收代缴的房屋公共管理维修基金、契税、产权证代办费等费用,而拒绝在约定的交房时间让购房者入住引起的纠纷。
3.开发商“一房二卖”开发商“一房二卖”,致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无法向购房者交房引发的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买房有哪些纠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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