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退定金的好办法是啥

最新修订 |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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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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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此类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首先,向银行寻求协助。您可以联名向银行提出关于暂时停止还款的申请,但最终能否批准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银行方表示同意,您们可就此签署相应协议。其次,寻求政府机构的帮助。
购房退定金的好办法是啥

一、买房烂尾了可以停贷吗

购房者所购房产发生烂尾事件,导致其无法如期履行按揭还款义务时,该如何应对呢?针对此类情况,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首先,向银行寻求协助。

您可以联名向银行提出关于暂时停止还款的申请,但最终能否批准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如果银行方表示同意,您们可就此签署相应协议。

其次,寻求政府机构的帮助。

政府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负有监督之责,在遇到房子烂尾这样的严重问题之后,购房者完全有权利共同向政府部门寻求援助,以请求他们介入调查并敦促开发商尽快恢复施工,按时交楼。

另外,您也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与银行共同磋商,妥善解决还款事宜。

最后,若与开发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其他正当原因,你亦可考虑将开发商诉诸于法律途径。

此时,诉讼请求应主要集中在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关的抵押贷款合同。

一旦合同得以解除,您便可以申请暂时停止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房子烂尾可以停贷吗

尽管房子烂尾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困扰,但在法律上,购房者仍需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

如果购房者认为停贷是合理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关于房子烂尾是否可以停贷,这里有一些详细的信息:

停贷的合理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即便房子烂尾,购房者仍需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房子烂尾,购房者可以向银行提出停贷申请。

银行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购房者的申请,如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工等,可能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回收。

停贷的可能性:

银行在考虑停贷申请时,会综合考虑购房者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

如果银行同意停贷,可能会要求购房者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停贷的条件和后续还款的责任。

停贷的后果:

停贷并不会免除购房者的还款责任,只是暂停了还款期限。

长时间停贷可能会影响购房者的信用记录,甚至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影响未来贷款或信用卡申请

如果购房者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重新开始还款,可能会面临银行的法律诉讼

维权途径:

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是由于银行违规放贷导致的,购房者也可以向银行追究责任

风险提示:

购房者应该意识到,房子烂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利益关系较为复杂。

在考虑停贷或采取法律行动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智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烂尾了可以停贷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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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易风险股权并购: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资产并购: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企业承担;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自身的债权债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等。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例如是否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是否配有相应的证件,如果是免税设备,那么还需要考虑收购的该免税设备是否还在监管期内。上述这些潜在的风险是可以通过到有关政府部门查询或者要求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证照就可以衡量的,可控性较强。存在抵押负担等其他风险就可以了。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资产收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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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方权益影响股权并购:目标企业可能会有多位股东,而在很多股权并购中,并非所有股东都参与,但股权并购依然会对所有股东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拟转让的股权存在质押或者曾经作为其他企业的出资,那么该项并购交易还可能影响到股权质押权人或其他企业的实际权益。资产并购:而资产收购中,受影响较大的则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转让这些财产,必须得到上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上述相关权利人的义务。此外,在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中,目标企业中拟转让股权股东的债权人或者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可能会认为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事实上并购交易对其造成了损害且并购方明知上述情形,依照《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其有权撤销上述股权或资产转让行为,从而导致并购交易失败。因此,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对并购交易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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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双方发生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承担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补充: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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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你好律师,我最近想要去收购一家企业,我想问下企业股权收购的规定但都有哪些,可以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企业收购股权所得税处理方法:
  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也就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的控股合并。
  股权收购是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即收购被投资单位股权形成对子公司投资;如果收购股权形成对合营企业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则不属于股权收购。
  
一、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其实就被收购方将一项资产出售,出售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收购方就是按购入一项资产,资产按购入价(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长期股权投资是股东间的交易,和被收购企业无关,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自然是没有变化的。股权收购一般税务处理很简单,和其它的资产出售没有什么不同。
  
二、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重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那么股权支付的情况有两种:
  
(一)、以本企业股权支付,就是定向增发。
  
(二)、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
  
(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即对子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而不是用母公司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2.特殊重组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交易各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4.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
(一)至
(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是中间货物出现问题,引起争执,一直没办法解决,要去诉讼,那么这个购销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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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好退不好退怎么办
商品房预付款退还问题处理建议:首先与开发商友好协商;其次,可寻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如仍未解决,可拨打12315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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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律师,同学想要帮父母在上海买套房子,请问什么情况下,购房合同失效,购房合同啥时候失效?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想要知道购房合同啥时候失效,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管是二手房还是新房,一般拿到新的产权时,旧的房屋买卖合同即自动终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过户的时间最后时候即房屋买卖合同失效时间。另一种失效时间就是房屋买卖合同失去效力的情况。以上的内容即房屋买卖合同失效时间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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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啥情况可以退款
购房定金一般不可退还,但在双方履行义务、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签约或卖方违约等情况下,定金可能退还。具体条款未达成共识且非单方造成时,定金也可能退还。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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