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纠纷起诉范文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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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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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具体表现取决于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倘若买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交易终止,那么卖方无需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便构成一种合法的合约约定。反之,若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义务致使交易失败,同时又未按照约定双倍赔偿买方交付的定金。
农村房屋确权纠纷起诉范文有哪些

一、宜春购房定金不退合法吗

关于购房定金无法退还所涉及到的合法性问题,其具体表现取决于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倘若买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交易终止,那么卖方无需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便构成一种合法的合约约定。

反之,若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义务致使交易失败,同时又未按照约定双倍赔偿买方交付的定金,那这种行为无疑便是违法的,买方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卖方偿还双倍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不退合法吗?

购房定金不退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定金合同是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定金一经交付,定金合同即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所以说,如果给付购房定金的一方不想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话,收受一方不退还购房定金的行为是合法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宜春购房定金不退合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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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房屋共有确属纠纷上诉状范文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85㎡拆迁安置房共同共有争议一案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通过对本案一审、二审的代理活动及对案件相关材料及事实的研究了解,对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上诉人提供的1993年10月11日经陕西省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因处分了国有房屋属无效公证书,且该公证书的形成存在一定的现实背景,其所记载的房屋情况并非王××(双方父亲)原有房屋真实情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1.《公证书》因处分国有房屋而归于违法和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上诉人提供的西安市房管局下发的市房发[1997]××号文件中明确说明王××的9间房屋中有部分属于国有房屋,因而撤销了本案各方基于上述9间房屋而办理的房产证,其中包括本案诉争85㎡房屋的原始房屋(被拆迁房)“王××11××III-19-9”号房产证。1993年10月11日,原兄弟六人及母亲李××共同达成了《房屋析产、继承分配协议》,对王××上述9间房屋全部进行了处分,并据此进行公证,产生了本案的《公证书》。根据《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据此,上述《房屋析产、继承分配协议》所处分的王××遗留9间房屋部分属于国有房屋,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析产、继承分配协议》因违法而归于无效,而根据无效协议所产生的公证书当属违法、无效,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2.《公证书》所记载并非王××原有房屋情况,不能用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案《公证书》产生的背景是:兄弟六人(现存三人)的父亲王××原有解放路128号院内房屋9间,1991年底王××去世,兄弟六家及母亲李××各自继续在王××房屋中居住。1993年前后解放路128号院接到拆迁通知,因房屋所有人王××已去世,为在拆迁后各方均能得到安置房屋,1993年10月前后各家在王××的主持下签订了《房屋析产、继承分配协议》,并于同年10月11日在陕西省公证处(现汉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及事后分家办理各家房产证等事宜均全部委托被上诉人王××一人找关系处理,上诉人只是按其指示在协议和公证书上签字,而协议上的房屋面积都是随意填写,上诉人当时只是想着分家析产以后能够获得安置即可,对协议中房屋详细面积并未在意,直到1997年房管局下发撤销房产证的文件时,才发现被上诉人名下登记有三处房屋。在1993年10月办理本案《公证书》时,陕西省公证处刚刚成立不到半年,本案公证系其开业来第一单业务,公证程序并不严格,当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并未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只是根据被上诉人的主张和书面材料就做出了公证书。公证书中所记载的王××9间房屋的总面积是16
8.13㎡,而王××原有的房屋土地使用信息登记表明确记载着王××房屋总面积是18
3.40㎡,所以《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并非王××原有房屋的真实情况,不能用以证明本案事实。
3.“《公证书》中没有该房”和“该房不属王××遗(房)产”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没有逻辑关联性,《公证书》中没有“4
5.39㎡”的房屋不能证明4
5.39㎡被拆迁房屋不属于王××的遗(房)产。
抛开《公证书》的客观性不看,《公证书》确未包括一套“4
5.39㎡”的房屋,但这只能说明《公证书》中没有一套4
5.39㎡房屋的事实,并不能说明本案诉争房屋的被拆迁4
5.39㎡原始房屋不属于王××的遗产。
首先,《公证书》并未说明处分的是王××全部房产;
其次,《公证书》中没有该房和该房是否属于王××遗产,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没有逻辑关联性,“《公证书》中没有该房”无法达到证明“该房不属王××遗(房)产”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至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房屋的原始4
5.39㎡被拆迁房屋不属于王××的遗(房)产。
二、上诉人提供的“市房发[1997]××号”文件系西安市房管局依房屋管理职权作出的文书,其效力在公证书之上,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该文件明确载明“王××11××III-19-9”号房产证(即本案诉争85㎡安置房原始被拆迁房屋)系由王××的房屋继承析产办理而来,再结合上诉人提供的1997《家庭协议书》,充分证明了本案诉争85㎡房屋应为各方共同共有的事实。

1.“市房发[1997]××号”文件效力强于《公证书》,应当优先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市房发[1997]××号”文件系由西安市房管局下发,而房管局属于国家主管房屋的专门机关,关于房屋的产权及登记信息,房管局做出的说明文件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而《公证书》系由公证处依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公证书的形成过程具有较强的不可控性,而且公证处并非国家机关,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处仅是一种类似事业单位的证明机构,并非国家机关,其对房屋权属等信息制作的公证书,显然不能与国家主管房屋的专门机关房管局记载并出具的信息相提并论。本案中上诉人提供西安市房管局做出的“市房发[1997]××号”文件效力应强于被上诉人提供的陕西省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应当优先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2.“市房发[1997]××号”文件系房管局依职权作出的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该文件记载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
1997年2月27日西安市房管局下发了“市房发[1997]××号文件”,该文件第二页明确载明所撤销的包括本案争议房屋的原始4
5.39㎡被拆迁房屋“王××11××III-19-9”号房产证在内的七个房产证均是从王××名下房屋继承析产办理而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上诉人提供的“市房发[1997]××号”文件系西安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房屋管理职权做出的文书,在本案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该文书上所记载的本案诉争房屋的原始4
5.39㎡被拆迁房屋的“王××11××III-19-9”号房产证是从王××名下房屋继承析产办理而来的事实应当依法得到认定。
3.本案诉争被上诉人名下85㎡房屋系由王××(双方父亲)遗留房屋拆迁安置而来,根据1997《家庭协议书》应为各方共同共有。
本案诉争房屋的被拆迁原始房屋是从王××名下房屋继承析产而来的事实已经确定。根据各方1997年4月5日签订的《家庭协议书》,王××遗留的解放路128号房产应由本案原兄弟六家共同共有,所以由王××遗留房屋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本案85㎡房屋也应由兄弟六家共同共有。
三、本案属于物权纠纷,上诉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的来源及应为共同共有的事实,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诉人作为原告方已完成举证责任,上诉人关于本案诉争85㎡房屋共同共有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共有,应当
首先审查该房屋的权属由来,进而再行判断是否应为共有,上诉人已提供诉争房屋拆迁原始资料、市房发(1997)××号文件、《家庭协议书》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本案诉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事实,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诉人主张事实的情况下,上诉人关于本案诉争房屋共同共有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四、本案已激发深刻的家庭矛盾,出于维护社会和谐之考虑,恳请合议庭在充分考虑上诉人证据的前提下,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家本是同胞兄弟,共同从父亲王××处继承解放路128号院内房产,2008年拆迁后包括本案诉争房屋全家共分得住房8套,门面房3套,除本案诉争被上诉人名下85㎡房屋外已全部被法院判决并确认登记为共同共有。本案双方房屋纠纷前后诉讼已近十年,家庭之间矛盾严重恶化,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不仅擅自装修诉争房屋甚至用刀将上诉人王××砍伤等恶性事件。本案涉及的家庭、人数较多,兄弟六人中王建章、王西安、王长安及母亲李××均在家庭房屋纠纷中活活气死。出于平息家庭纠纷、缓解家庭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之考虑,恳请合议庭全面考虑本案的社会影响,公平公正判决此案,方能彰显司法的社会保障作用。
五、本案双方各家拆迁分得的安置房屋除本案诉争房屋外均被贵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788号等判决确认为共同共有,上述生效判决对各方超出被拆迁房屋部分的自购面积并未另行处理,而是一并判决为共同共有,且已经执行完毕,出于公平原则,本案诉争房屋中被上诉人自购部分(3
9.61㎡)无须另行处理,应作为一个整体判决为各方共同共有。

综上,上诉人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市房发[1997]××号文件、《家庭协议书》等证据已充分证明本案诉争房屋属各方共同共有的事实,恳请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本案证据及社会影响的前提下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本案诉争房屋判决由双方共同共有,上诉人全家上下将不胜感激。
上面是一份房屋共有确属纠纷上诉状范文,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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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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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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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协议范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系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单位,乙方系小区住宅单元物业的购买者或使用者委托进行装修的单位或个人。 现甲、乙双方就装修的有关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特签此协议。 一、装修申请与报批 第一条 乙方在装修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装修申请,并填写《装修申请表》;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个人则需装修委托书。 2.比例不小于1:100的装修设计图(包括:平面图、隐蔽工程图、机电项目施工图)或上述图纸的复印件。 3.乙方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近照2张。 4.装修队电工、焊工等特种工种的上岗证及复印件。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甲方自接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 如审核合格后,甲方为乙方开据施工许可证。 乙方应按照许可证时间开工装修,同时应将许可证贴在装修现场明显位置以便甲方检查。 第三条 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认为需要修改或重新提交时,乙方应进行修改或重新提交,并将修改后的资料报甲方,以便甲方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条 甲方审核完毕的资料,乙方不得擅自改变。 如需修改或变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甲方,并将修改后的资料报甲方审核。 第五条 如果乙方不提交装修申请擅自施工,或在甲方未准许之前开工,甲方有权责令其停工,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二、出入证 第一条 为保证乙方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需要为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办理现场出入证,如有未办理出入证的、丢失出入证的或将出入证转借他人的, 甲方有权阻止其进入小区,而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第二条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有不符合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将该施工人员清理出小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装修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其申请的所有出入证全部收回交给甲方,甲方核查无误后,退还临时出入证押金。 三、装修保证金 第一条 为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楼宇结构及配套设备的安全,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每户5000元。 第二条 乙方缴纳垃圾清运费:20元/自然间;管理费(含设备使用费)按15元/天计费,自审批合格领取施工许可证起至验收合格清场之日止。 第三条 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停止计费),3个月未发生质量问题,按规定退还尾款。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将继续收取乙方整改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注意事项 第一条楼宇土建结构装修 1.不得改动门、窗,保持楼宇、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 2.严禁拆改破坏原结构、承重墙、配重墙、楼板地面。 不得擅自在主体结构上剔槽、打洞,不得凿穿地面、屋顶、阳台隔断板。 3.装修室内地面石材厚度不得超过 1.2cm,地面装修总厚度不得超过3cm,按施工进度铺地砖前须申报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检查批准。 4.不得擅自破坏原设计卫生间、洗衣间防水层,如有破损须重做防水处理,需进行24小时闭水试验,物业工程部试验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 5.乙方装修所使用的木制材料需经防火阻燃、防腐处理。 6.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设为卫生间、厨房间。 7.厨房应有门,不得做成敞开式厨房。 第二条 水、暖气、燃气管道设施装修 1.严禁改动室内供暖管线设施,严禁加装暖气片或拆改移位。 加装暖气罩,必须留有长、宽不少于400mm的检修口,便于日后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2.严禁拆改室内水表,不得擅自拆改原设计管线。 3.严禁改动或遮挡燃气管线、仪表设施。 4.室内所有管线节门、接口周围需留有100mm以上距离,并必须按规定预留长、宽不小于400mm的检查口,便于日后维修检查。 5.不得擅自封包燃气管道。 6.安装燃气热水器必须采用强排式,且其排气管不得超出外墙10cm,不得排入烟道或管井。 7.卫生间、厨房间墙体改动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重新做防水。 第三条 配电、弱电信号设施装修 1.配电系统布局必须按审批方案、图纸施工,负责此项工作的施工人员必须有劳动局核发的电工操作证(特种工种证明复印件在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2.严禁破坏室内原设计配线回路,严禁强电、弱电线路直埋,必须按施工规范穿线铺设,如有违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不得擅自增改原设计配电控制和计量仪表,隐蔽施工部分:照明、插座、空调插座必须按原设计负荷单路控制施工。 4.严禁拆改原设计电视、对讲、通讯网络布线,如擅自改动,造成不良后果自负。 5.浴室安装浴霸必须从插座重新引线,不能使用原预留灯线。 房间内不得使用超过原设计负荷的电器 第四条楼宇外观装修 1.严禁拆改外窗、防火窗、阳台,不得擅自加装护栏。 2.严禁在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平台违章搭建或悬挂其他物品。 违者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无条件拆除,损失自负。 3.空调室外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冷凝水排放管须接入空调冷凝水管或靠墙固定在外窗一侧 第五条 装饰施工现场 1.装饰材料搬运:乙方须提前申请电梯使用时间,按计划安排时间搬运,切勿损坏电梯、公共区域墙壁、楼梯间墙壁等公共设施设备。 搬运建筑材料必须封装不漏,搬运完毕须将搬运路线及时清扫干净。 2.装修垃圾清运: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定,按指定时间将封闭袋装垃圾运至指定地点,随时清扫门前杂物。 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建筑材料、装修垃圾,严禁将杂物、油漆倒入下水管线。 3.施工人员:乙方施工人员须衣着整齐,佩带通行标志,按指定通道进入;严禁在本小区非工作区域闲逛,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及他人财务;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墙壁、楼道墙壁的整洁。 4.装修施工时间: 1)工作时间:8:00--12:00,14:00--18:00其它时间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或滞留在小区内,严禁施工人员在本小区内留宿。 2)机械设备作业时间:8:00--11:30,14:30--18:00,其它时间为静音作业时间,严禁施工扰民。 (周 六、日静音作业) 5.消防安全:每户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两个5公斤灭火器,工作现场禁止吸烟。 乙方必须遵守各项安全防火规定,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安全防火责任书。 五、装修竣工验收? 装修完成后,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约定时间,甲方自接到乙方正式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业主、装修公司负责人及装修施工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验收不合格项目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合格。 因整改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 六、其它 第一条 乙方在此保证:因其装修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如造成房屋结构、布局、外装修的损坏,房产毗邻房屋的损坏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的损失,房屋渗漏而对四邻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因此后果而产生的一切事宜如诉讼、仲裁的均由乙方自费处理。 第二条 如因乙方装修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而引起他人向甲方索赔时,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签约方 甲方:______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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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农村离婚协议书范文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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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2018年1月在重庆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最开始付给中介定金,后面一个月付了首付,结果到办手续了,中介给我说办不了了,房东不卖房子了!中介愿意把钱退给我,那我肯定不愿意拉,我想问下房屋买卖纠纷上诉状范文怎么写?我先通过起诉来获得我的权益!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纠纷上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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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多长时间,农村房屋确权流程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多长时间,农村房屋确权流程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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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朋友现在准备去法院起诉他们那儿的房东,签订的合同有了一些纠纷,房屋纠纷上诉状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当事人的情况。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等。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请求事项应写得具体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应写清楚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争议的焦点,起诉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结尾部分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起诉的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即起诉依据的产权证、公证书、契税凭证、合同、往来信函、视听资料等等一切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材料。
  房产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综上所述,我们对于房屋纠纷上诉状范文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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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房屋买卖发生了纠纷,我去年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开发商到期都不交房,也不赔偿,想要问一下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上诉状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 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某,男,汉族, 19 年 月 日出生,住 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 号 111室。
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住所地:某某火 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北村 32号。
负责人:某某,经理。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 ) 某某民 初字第 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或直接予以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 高 民初字第 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而某 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 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 法律关系是存在的, 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 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 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 该判决称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称: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 ,众所周知 要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 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 题, 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 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 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 可是, 该判决却断章取 义, 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 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 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 1987196.54元予以认定, 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 该事实在 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 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购房款是现金 还是欠款, 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 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 但 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 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 不欠其 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 可事实是, 结算并未办理完毕, 且房屋买 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 系。另: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 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 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 并且, 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 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 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 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3倍赔偿损 失,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即便合同 无效, 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 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 失的客观存在, 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 本案 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 该判决也未认 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 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 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 1987197.54元,并支持 赔偿自 2007年 11月 16日起至 2009年 9月 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 3698770.80元计算。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 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 且对 2009年 9月 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 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 显而易见, 该判决显
失公平。
四、该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案情复杂, 不但涉及承揽工程款项的结算, 涉及房屋的抵押, 还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诉讼标的也较大。显不属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故本判决采用独任审判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 同时, 该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原审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那么, 法 院应当主持调解, 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调解成立或调解不成的原因和过 程, 为何不是调解结案而是直接判决呢?对此, 上诉人认为, 原审法 院对本案的判决, 当事人有调解要求而法院不调解, 那么显见法院有 强行判决之嫌。 故上诉人认为, 对本案的审判, 原审法院存在程序上 的违法也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 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 程 序违法的严重问题。 为此, 望贵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依法 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上诉就是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上诉状范文,希望能够帮到你。
我的地有土地纠纷,现在想要给乡镇写一份申请,向乡镇府申请土地纠纷确权范文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向乡镇府申请土地纠纷确权范文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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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租地合同协议书范文
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合同内容:耕地的使用管理,租赁面积、期限,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双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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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物权纠纷答辩状范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答辩人:李,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号。
被答辩人:吴,男,住广州市番禺区303房。
原告吴诉被告李、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为贵院受理,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号。针对原告的,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请求:
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请在依法追究被答辩人诉讼诈骗的法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损失包括律师费8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108200元,共计508200元。《个人借款协议书》中答辩人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
答辩人与韩华(系答辩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辩人还款共计508200元,于2011年4月7日还款12000元、5月30日还款12000元、6月2日还款12000元、7月6日还款12000元、8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2日还款12000元、9月14日还款200000元、10月12日还款 82000元、11月4日还款6000元、12月13日还款225500元,以上共计508200元,包括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辩人在广州发放高利贷,并以此为营生,专门从事不法勾当。本案中,答辩人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的确曾经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辩人在交付借款时提前扣除了几万元的高额利息,答辩人真正借到手的现金远不及40万。然而因为急需资金,答辩人也只好忍气吞声。事后依然按照协议约定的40万元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达 108200元。在还款完毕后,答辩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借条,被答辩人起初只是说回去找找,后来就干脆说找不到了,答辩人心中虽有疑惑,然而也无可奈何,同时自以为已经还款了,借条返不返还都没关系。岂料被答辩人在已经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万元及高额利息后仍贪心不足,反咬答辩人一口,利用答辩人的一时疏忽将未曾要回的借条恶意提讼,意欲讹诈答辩人,朗朗乾坤,法治社会,被答辩人如此胆大妄为,着实令答辩人寒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足额偿还曾于2011年3月1日向被答辩人所借之款项及高额利息,而今其又以此为由要求答辩人还款,毫
物业纠纷反诉状范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事实和理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达不到我与它所签的协议所说的服务管理质量,我提出建议和意见,未被采纳,我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但物管公司对我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并将我告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 物业管理费纠纷怎么解决 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另一个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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