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追尾对方全责需要报自己方保险吗
当您的爱车不幸遭遇追尾且肇事方负有全责时,不必惊慌,因为您无需自行拨打保险电话进行理赔处理。
只要由对方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即可;倘若对方并未投保相关的汽车保险,那么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由对方自行承担。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给予相应的补偿。
然而,如果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损失全部或者部分是由受害人刻意制造出来的,那么对于此类情况,保险公司将遵循法律原则而不予受理或任何形式的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被追尾对方全责是否应该赔偿折旧费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中并没有“车辆折旧费”这一赔偿项目。
司法实践中,3月14日最高法院关于折旧费是否赔偿问题做了答复,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少数极端特殊情况下适当赔偿。
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对方全责,无责方可以向全责方索赔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
1、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施救费、车载物品损失费,如果车被撞之后损害严重无法修复,还可以索赔重置费。间接损失包括,如果你是开车上下班,车辆被撞后无法使用,对方需要赔偿替代交通费,如果你是开车从事营运活动,车辆被撞后无法使用,对方需要赔偿停运损失费。
但财产损失里是不包括车辆折旧费的,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停在4S店未出售的新车被撞坏了,此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折旧费。
2、人身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就可以向对方索赔人身损失费。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如果致人残疾,可以索赔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如果致人死亡,则可以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给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追尾对方全责需要报自己方保险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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