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养费赔偿标准一览表
1.关于营养费所涵盖的内容,我们明白这是为促进身体恢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包含营养保健品购置以及在住院期间提供适当汤水等相关开支。特别地,鉴于现今社会人们越发关注生活质量及营养摄入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针对被伤害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必备营养素。因此,关于支付给被害人的营养费所对应营养品应该具备的规格和级别,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判断。
2.其次,我们要明确营养费的给付标准。
根据受害者伤势情况,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
如果伤势较为微小且无需住院治疗的情况,则通常不会予以营养费方面的赔付。
然而,对于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的受害者,法律给予了相应的营养费赔偿。该项营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受害之日起直至伤情大致康复之际止。列举以下几种可能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形:
(1)遭受外伤或者实施大型手术过程中出现大量出血现象(一般需要超过400毫升);
(2)年龄偏高且体质衰弱受创严重之人;
(3)存在消化系统功能障碍的人士,例如胃肠部分乃至整个器官被切除,肝脏部分甚至整体损坏,胰腺局部或全部受到伤害等等;
(4)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消化吸收功能受损的人群;
(5)无法正常进食,需要通过插管方式亲自喂食的人士,譬如休克、深度昏迷或者植物人状态;
(6)身处大面积烧烫伤状况之下的遭遇者。
3.最后,我们还应当确认受害者确实需要补充额外的营养品作为辅助治疗手段,并且对所需营养品的级别做出科学评估之后,便可据此决定最终的营养费具体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二、营养费赔偿标准
营养费赔偿标准:营养费通常是根据医院出具的意见进行确定。
营养费一般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营养费赔偿标准的规定有: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营养费赔偿标准一览表”,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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