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没有代签合同或代签协议?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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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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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未经授权代为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视情况而定。若行为人无代理权、超权或代理权失效,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原则上有效。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对被代理人无效,行为人需担责。若合同得到被代理人认可,则对被代理人有效,结果由其承担。
现实生活中没有代签合同或代签协议?如何处理?

一、现实生活中没有代签合同代签协议?如何处理?

关于未经授权之代为签署合同时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形。以下是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

首先,在行为人为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时无代理权限、超出代理权限甚至代理权限已失效,但若相对人有恰当理由接受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这一事实时,则此项代理行为原则上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行为人为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如未经被代理人确认批准,对被代理人不起作用并由行为人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后,如果行为人为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已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与同意,那么对被代理人而言,其法律效力将自动生效,相关结果也需要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1、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生产资料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没有代签合同或代签协议?如何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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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际经营人,代签协议,逾期付款
问题提出:如何认定不同主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签字效力?
关联问题:逾期支付转让款,利息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案件名称: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观点:非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签字,无法认定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嘉民二(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海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系由被上诉人上海8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设立而成,两公司认缴股份分别为90%和10%。
2006年12月28日,上诉人上海0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0公司”) 与8公司、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由8公司、科技公司将持有的人公司100%股权,作价530万元转让给0公司,转让款由0公司分期给付。签约一年后、二年内,0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还股份,转让方按原价及一年银行存款利息支付给0公司。签约后0公司陆续支付转让款435万元。
2007年1月23日,人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法定代表人由杜某变更为喻某(亦即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间,0公司与8公司、科技公司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约定转让方8公司、科技公司与受让方0公司终止股权转让、退还股权转让款435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工商登记予以变更,同时约定人公司分三次退还435万元。
2007年11月28日,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杜某与0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1份,由杜某代表人公司承诺先退还200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间付清。嗣后,由8公司分期还款,合计243万元。
由于各方对余款的给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涉讼。
各方观点
上诉人0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三公司对还款作出的承诺,杜某是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在《补充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代表了人公司,故人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补充协议书》表明余款是在2008年3月付清,故利息计算应当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被上诉人8公司观点:《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签订该《补充协议书》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喻某,而非杜某,故杜某不能代表人公司,则人公司不应当对返还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0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人公司:同意8公司的答辩意见。
观点
一审:对于0公司要求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杜某在《补充协议书》签名时已非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故其签署行为效力不能及于人公司。
对于0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因双方对退还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未予明确,0公司又未提供催款依据,故仅能自0公司向8公司、科技公司主张权利即提讼之日起计箅利息。
二审:杜某在系争《补充协议书》上签字之时并非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0公司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杜某此时可代表人公司,故0公司要求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至于逾期利息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因各方当事人在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中并未明确约定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而《补充协议书》亦无法确定系8公司或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故0公司应从主张权利之时起算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于0公司与8公司、科技公司间《股权转让合同书》及后对于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书》达成的一致意见,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合,均合法有效,不做赘述。本案中值得一提的争议焦点为人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即杜某代表人公司签字的《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
我们先谈一谈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代表”功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视作公司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就是说,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规章,法定代表人没有杈限对外处理相关事宜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内部制度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其巳经发生的代表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
具体运用到本案中,
首先是杜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杜某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已经不是人公司的法定代表,并且巳经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公示,因此,杜某的行为巳经不能代表该公司,其行为后果也就自然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其次,上诉人0公司认为杜某是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其签字行为是代表了人公司,但0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杜某有代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权限,因此,杜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补充协议》的效力无法及于八公司,的认定正确。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款由公司垫付,有悖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值得商榷。
另外,笔者想提醒,在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而不是由公司加盖公章确认合同、协议、承诺或其他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要作确认,以保证签字的效力。即使是巳经多次合作的企业,也应当核实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形,排除签字人因不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可能。
最后,谈一谈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即逾期利息的问题。逾期利息,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借款贷款合同中由于逾期还款而造成的罚息。在一般民商事往来中,有给付对价义务的一方在支付货币后,并没有得到对方相应的实物或权利给付,或者说支付了货币后由于种种情况导致合同被解除或者撤销的,支付货币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货币并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在本案中,逾期利息起算点的确定是关键,由于在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返还期限,因此,认定逾期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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