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哪个管用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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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重要途径,但它们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范畴,主要处理用人单位未支付薪酬、未出具离职证明等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处理简单案件效率高。劳动仲裁则更偏向司法性质,适用于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辞退、解除工作年限、抵扣加班费用等问题,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一定即时生效。选择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取决于劳动者的具体需求。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哪个管用

一、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哪个管用

关于劳动仲裁及劳动监察的运用与区别探讨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均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路径,然而这两种途经在其性质以及适用范围方面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劳动监察:

这一处理机制隶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之内,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未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薪酬、未能出具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情况,劳动监察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履行相关职责。

1)举例来说,劳动监察大队具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从而能够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在对案件立案审查之后,会向涉事企业发出责令履行要求的通知书。

2)通常来讲,劳动监察的办案期限设定为60天,对于拖欠员工薪资此类较为简单的申诉事项,其处理效率相对较高。自作出监管决定之日起,该项决定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3)劳动仲裁:

在定位上更倾向于司法性质,主要适用于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辞退、解除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否抵扣了加班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是否支付经济赔偿金等问题。若劳动者与资方就拖欠薪资的数额存在分歧,或者劳动者还有其它权益譬如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提成、年假工资等待偿,那么他们应当选择采取劳动仲裁。

此外,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为劳动者的薪酬领取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裁决并不一定即时生效,如果双方存有异议,还可据此提起诉讼至法院。

综合以上阐述,究竟应该选择采用劳动监察途径抑或是劳动仲裁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完全取决于劳动者的个性化需求。对于那些反映较为简单的工资拖欠事宜,显然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会显得更为直接、有效;

至于涉及到各种复杂争议、亟需借助司法裁决来解决问题的立场上,选择走劳动仲裁途径或许更为适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哪些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哪个管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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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的程序
一、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流程
(一)在执行日常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职工就业登记、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巡视劳动场所,调阅或复制相关的资料。
(四)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应由监察员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如询问对象是企业其他人员,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手印)。
(五)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如法定代表人或劳资人员不在现场,无法当场了解有关情况的,监察人员应当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约定核对有关资料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员,并做好笔录。
(六)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调查取证,凡复印件证据材料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向支队长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批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告知用人单位申辩权利,并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应有证明人签名。
(七)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当场罚款(个人在五十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千元以下)或者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员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应跟踪监督其整改,并要求用人单位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报告。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
1、案件来源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
(2)举报投诉:指公民向劳动保障检举他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控告自己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他人损害的情况。对举报案件受理与否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应将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通知举报人。
(3)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接到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及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同时认为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处理。
2、案件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登记。
3、案件审查
案件经登记后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立案。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未批准立案的,审批表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案件未批准立案。
4、案件调查
案件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5、审议
指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报批表进行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应依法组织听证。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十五日内经补充调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撤销。
6、处理
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处理、处罚人,被处理、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讼,但不停止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归档备案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后,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件档案卷宗,并交回登记处注明结案并归档。其中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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