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建房要求有哪些
1.农村地区的居民,其年龄需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并且达到可进行家庭分居的条件。
2.对于农村地区的居住者而言,建设房屋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等各项规定制度。
3.对于农村居民在新建房屋时所使用的各类土地资源,有相应的限额标准做出限制。
其中,对于已拥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土地的居民,其新址的建设规模应限定在180平方米之内;若选择使用农村农业用地作为住宅地皮的,则其限额面积应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
4.农村居民在进行房屋建设时,应当严格遵守“一户一基”的原则,即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地基以供建造住宅使用。
5.对于已经出租或者出售原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再次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以批准。
6.我们严禁非农业户口的个人或组织在本农村地区购买宅基地以供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农村自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自建房要求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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