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房产交易记录
当本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调查之际,有责任与权利要求被执行人如实填报其财产状况,或者寻求房地产管理机关的鼎力相助来全面获取被执行人的房产相关信息。如需详细了解,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三条款。在金钱债权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应依据申请执行方提交的申请或者依照自身的权限,要求被执行方进行详尽的财产报告。为了确保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报告财产令应与执行通知同步发放。若案件发展需要,法院还有权再度提出该要求,并应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二、被执行人房产能过户吗
被执行人房产能过户,只要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未送达登记机关,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房产,人民法院依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执行人房产交易记录”,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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