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哪个部门申请
关于行政复议的申办职能部门,可参考下述具体内容:
首先,公民及法人等在面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做出不公决定时,可寻求上一级行政部门的协助,包括该行政机关的上级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
其次,当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遭遇了市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不当决定时,亦可向这些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递交申诉申请;
最后,当行政复议申请人发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为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高级别政府部门时,同样可以向这些行政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乃指,当行政相对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有权依据相关法制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深入审查,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断。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初衷在于整顿行政主体所做出的错误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可以撤回
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撤回的。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哪个部门申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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