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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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企业法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即陷入无力偿债状态,全球称为非流动性或现金流标准。若企业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将触发破产程序。此标准旨在推动破产法的应用,尤其是重整和和解程序,以积极解决债务问题,减少经济损失和道德风险。当企业面临此情况时,若管理者不积极行动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将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破产的条件

一、宣告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自身在期限届满之时无法支付相应的债务债务,并且其拥有的资产规模远远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有的债务。

所谓“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其实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无力偿债”,它在全球范围内被称为“非流动性”或者是“现金流标准”,意思是说这个债务人已经彻底止住了向他的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行为,而他的手头也没有任何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欠的现有的债务。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无力偿债的审定并不一定要以债权人已经宣布收回债权人为前提条件。

至于“资产远远不足以满足全部的债务”则被我们称之为“资不抵债”,而在全球范围内更加习惯性的称之为“资产负债表标准”,简单来说就是这家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全部资产总和小于他们对外所负的全部债务。

这个标准的依据就是,当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就意味着这家企业正在面临着财务上的问题。

然而,因为这个标准所依赖的数据都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所以采取这个标准也存在一些限制性因素。

当能够证明这家企业现在同时具备“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和“资产远远不足以满足全部的债务”两个现象时,他们就有充足的理由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在此等情况下,倘若该企业的管理者们既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也不肯采取积极的行动去挽救企业的危局,使得某些关键的财产流失无踪,甚至是实行一些将使企业责任财产缩减甚至个别清偿的行动,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按照破产法的第125条、128条规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2、同样的,企业法人自身在期限届满之时无法支付相应的债务债务,且他们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取代“资不抵债”成为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提的另一项条件,这其实是对前者的一种严格限定。

根据这项严苛的限定,那些虽然暂时无力支付但仍然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将不会触发破产程序。

这个标准表现出了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指导理念,那便是推动破产程序的应用,尤其是对于那些可以进行复苏,重建企业的破产程序(如重整、和解)的运用,让这些方法可以更积极的解决债务问题,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压和资产的闲置,并且能减小在长期的困境中产生的道德风险,将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及破产宣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在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债务人企业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后,至依法被破产宣告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的,或者和解、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的情况下,经管理人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宣告破产的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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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具体情形,破产宣告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破产宣告的具体情形,破产宣告的具体程序
破产宣告的概述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确实具备了破产宣告的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才正式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和环节。
破产宣告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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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宣告破产程序多少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其次,人民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其中律师工作:包括:产企业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及股权比例情况,破产企业注册资本情况及到位情况;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破产企业财务人员情况和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帐册保存情况,帐目记录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负责人、支出程序等,财务帐册及原始凭证的真实和完整情况;破产企业负债情况;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情况,包括破产企业作为原、被告正于诉讼中的情况,败诉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破产企业原、被告,但为其他公司提供财产抵押或经营担保而涉诉的案件。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流向,作为债权人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应对其作专项说明: 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 破产企业现有职工情况、集资情况、保险情况、缴交税款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 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对外投资的清算: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破产债权的清理: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并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包括的内容: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破产财产分配的步骤: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追加分配。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 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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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及破产宣告程序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及破产宣告程序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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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到底是由破产管理人还是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在哪儿?
[律师回复] 公司解散时设立的清算组,可否在破产程序中转换为清算组管理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191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破产法第7条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对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负有作为申请人启动破产程序之义务。但以解散公司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通常属于自行清算或普通清算,与被主管部门撤销而成立的清算组,以及破产清算组完全不同,后者属于公权利介入下的强制清算或特别清算形式,与公司清算组分属两个范畴。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后,公司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即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重新指定以破产为目的的清算组。因此,公司清算组在启动破产程序后,不能直接或自然转换成清算组管理人。只有一种例外,即公司在自愿或者强制解散的情况下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此时,发生公司由普通清算程序转为特别清算程序。尔后,这种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可以依一定程序转换为清算组管理人。
综上,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只在特别情况下由法院指定为破产清算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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