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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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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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企业法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即陷入无力偿债状态,全球称为非流动性或现金流标准。若企业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将触发破产程序。此标准旨在推动破产法的应用,尤其是重整和和解程序,以积极解决债务问题,减少经济损失和道德风险。当企业面临此情况时,若管理者不积极行动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将承担法律责任。
宣告破产的条件

一、宣告破产的条件

1、企业法人自身在期限届满之时无法支付相应的债务债务,并且其拥有的资产规模远远不足以完全偿还所有的债务。所谓“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其实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无力偿债”,它在全球范围内被称为“非流动性”或者是“现金流标准”,意思是说这个债务人已经彻底止住了向他的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行为,而他的手头也没有任何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欠的现有的债务。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无力偿债的审定并不一定要以债权人已经宣布收回债权人为前提条件。

至于“资产远远不足以满足全部的债务”则被我们称之为“资不抵债”,而在全球范围内更加习惯性的称之为“资产负债表标准”,简单来说就是这家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全部资产总和小于他们对外所负的全部债务。这个标准的依据就是,当出现资不抵债的时候就意味着这家企业正在面临着财务上的问题。

然而,因为这个标准所依赖的数据都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所以采取这个标准也存在一些限制性因素。当能够证明这家企业现在同时具备“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和“资产远远不足以满足全部的债务”两个现象时,他们就有充足的理由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在此等情况下,倘若该企业的管理者们既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也不肯采取积极的行动去挽救企业的危局,使得某些关键的财产流失无踪,甚至是实行一些将使企业责任财产缩减甚至个别清偿的行动,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按照破产法的第125条、128条规定承担起法律的责任。

2、同样的,企业法人自身在期限届满之时无法支付相应的债务债务,且他们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取代“资不抵债”成为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提的另一项条件,这其实是对前者的一种严格限定。

根据这项严苛的限定,那些虽然暂时无力支付但仍然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将不会触发破产程序。这个标准表现出了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指导理念,那便是推动破产程序的应用,尤其是对于那些可以进行复苏,重建企业的破产程序(如重整、和解)的运用,让这些方法可以更积极的解决债务问题,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压和资产的闲置,并且能减小在长期的困境中产生的道德风险,将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宣告破产的条件及破产宣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破产宣告乃指,司法机关根据管理人员的申请或依照法定职权,在债务人资产无法足额偿还所有债务或者显而易见地缺乏偿还能力之时,作出宣告其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决定之法律程序。

诉讼展开之后,直至依法被宣告破产后,在此期间内,如果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曾提出重组或和解申请,或者上述申请已被司法机关驳回,同时,倘若债务人的财产亦完全无法承担其所背负的债务,那么凭借管理人员提议宣告破产的申请,司法机关将直接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决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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